未收房的业主,领钥匙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支付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 作者
- 瓷城山民
- 发布时间
- 2016-09-26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划分的根本标志,是以房屋的实际的交付使用来区分,在交付使用之前,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人还是原来的开发商,交付使用之后,这个义务应当转由小业主也就是新的买受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划分的根本标志,是以房屋的实际的交付使用来区分,在交付使用之前,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人还是原来的开发商,交付使用之后,这个义务应当转由小业主也就是新的买受人来承担。
从法律上说,交付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房屋所有权的交付,也就是过户登记,第二层含义就是实物的交付,具体来说就是交钥匙,我们通常所说的交付使用就是指交钥匙。所以交钥匙就成为一个是否应当由小业主开始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一个标志。
也就是说,业主在对房屋进行验收,办理相应的房屋交接手续,领取钥匙,从这一天起,业主就开始承担并向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开发商并不能以交房通知书的日期作为物业服务费交纳的起算日期。
在商品房没有交付使用之前,即便是在业主迟延收房,并且不能提交正当的理由,构成违约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仍然没有权利要求小业主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它只能向开发商去收取。因为在这个时候,小业主尚未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西苑大厦开发商违规把应该是自己应交的前期物业费转嫁给 交房的业主是错误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追偿交付的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