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 作者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发布时间
- 2013-0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充分体现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重视,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做好宣传和摸底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人员待遇落实到位。二、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人员信息比对,避免重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低保待遇。三、对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补充意见:(一)未参保的高龄职工,由原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省、市、县属)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初审,报设区市人社局复核、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其生活保障金由申报地县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发。(二)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后,向主管部门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生活保障金由申报地县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发。(三)原单位为属、省属、市属单位的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属、省属发放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市属、县属除省级补助外,其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负担。(四)未参保高龄职工的个人档案,应含有招工(干)表、登记表、调资表或其它能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四、对特困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一)医改前及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分别以我市2006年和2008年全市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即1533.7元和1923.1元),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即15337元和19231元)。如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25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上述两类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划拨个人帐户的标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泉政文〔2007〕234号)精神执行,即按每人每月30元划入医保个人账户。(三)已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特殊困难人员要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停保手续。(四)申请和报批程序参照原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劳社〔2009〕172号)规定办理,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填写《泉州市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泉州市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未参加医保退休职工花名册》(详见附表),并进行公示。五、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关系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尽快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人社、财政部门将执行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附件:1、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2、泉州市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3、泉州市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未参加医保退休职工花名4、公示回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转发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