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3年11月更新至第四期)在第10-15层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 作者
- 执行在线
- 发布时间
- 2012-11-28
福 建 省 德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2012]第1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打击,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福 建 省 德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2012]第1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打击,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王东峰等110名被执行人(其中10家企业)的名称、住址、欠债金额等信息,在德化电视台、德化网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上述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不得长期租用他人小轿车或使用以他人名义购买的小轿车;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现责令被曝光的各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德化法院的执行工作。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力措施。
本院举报热线电话为0595-23668110,欢迎广大群众、案件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100名自然人和10家单位的欠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