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两名市人大代表被许可依法逮捕 - 德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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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iwtfnufw
- 发布时间
- 2003-09-02
一个涉嫌挪用公款一个涉嫌职务侵占 本报讯(记者屈人文) 据市检察院透露,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许可依法逮捕两名市人大代表陈桂华和王清德;陈桂华因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王清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均被暂时停止其执行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 据市检察院在《关于提请许可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桂华报告...

一个涉嫌挪用公款一个涉嫌职务侵占
本报讯(记者屈人文) 据市检察院透露,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许可依法逮捕两名市人大代表陈桂华和王清德;陈桂华因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王清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均被暂时停止其执行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
据市检察院在《关于提请许可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桂华报告》中称,2001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桂华授意学校课间用餐承包者郑某虚开发票多报餐费,经陈桂华及学校保管员李某、总务郑某、会计黄某共同签字后报县教育局财务中心审核再向财务报销领款,郑某把每次多报的款项交给犯罪嫌疑人陈桂华。
自2001年2月至2003年5月间,陈桂华收到郑某虚开多报学生课间餐费计131849.9元人民币,这笔款一直由陈桂华保管,其中31000元拿给其丈夫张某光用于购买国债,2538元借给其丈夫的弟弟用于做生意,余款72500元以陈桂华的名义存入银行。
据市检察院在《关于提请许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清德报告》中称,经审查认定,1991年初,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村委会为对外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组建村基建组,作为村委会的一个经济实体独立核算,用预收该村土地建商品房之款作为基建组的资金,由现任村长黄某负责基建组账目管理。1996年,在原基建组的基础上成立“惠十建东桥分公司”,挂靠惠安第十建筑公司,由王清德与惠十建签订挂钩协议,王清德任该公司经理,黄某任副经理,承接原村基建组的债权债务。1999年2月,该公司更名为“福建省惠东建筑发展公司第二分公司”,设独立账目,但无独立的法人资格。2000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清德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出纳员吴某法借出现金48万元,借给其侄儿王某贤经营油漆厂,后王清德还给公司4万元;2001年又借出现金10万元给村民吴某春搞工程,累计人民币54万元。2003年3月,王清德指使出纳员吴某法伪造账目,虚报该公司业务收支,把54万元占为己有。其中,东桥医院工程增加支出20万元;派出所工程增加支出5万元;学村水泥路增加3.6万元;旧小区工程利润少记20万元;镇政府大门及附属项目少记5.4万元。经审查,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桂华的行为已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人王清德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依法逮捕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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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陈桂华,女,1957年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97年8月至今担任德化县第二实验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泉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3年5月中旬,德化县检察院接到有关人员举报,经德化县纪委调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桂华移交德化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2003年7月6日,该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陈桂华现被德化县纪委实行“双规”。
犯罪嫌疑人王清德,男,1950年出生,汉族,惠安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1994年至今任东桥村党支部书记。1992年至1996年任东桥村基建组负责人;1996年7月1日任东桥村惠十建东桥分公司经理;1997年12月3日,续任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发展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至今。系泉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惠安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3年7月16日,惠安县公安局接到县纪委移交送函称,王清德涉嫌职务侵占等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县公安局于2003年7月16日立案,经工作侦破此案。(屈人文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