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由谁出? - 德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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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jqzdhaj
发布时间
2013-07-17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由谁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2007-11-12 闽价房〔2007〕4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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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由谁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2007-11-12 闽价房〔2007〕4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

对以上政府部门规定,普通购房者可能大多不清楚,但作为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商应该非常清楚,为何在购房合同附件二(18页)中还写“照明电源、自来水、煤气、宽带接口进户,开户费买受人负责交纳”,其用意何在?该霸王条款合法吗?不合法的合同条款还有效吗?相信建设部门、物价部门和房地产商们不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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