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竟如此判案 - 德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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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kuaiji000000
- 发布时间
- 2013-05-19
法官尹月兰、尹群与企业法律顾问付文彬恶意串通,依据其伪造94年《房屋承租证》,撤销**人彭炳有2000年依法行政登记《房屋所有权证》。民告官有理告不赢。**人彭炳有系黑龙江省哈电集团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哈尔滨汽轮机厂)八车间职工。与其父彭新珍(于94年1月23日病故)同一单位、同一户口,母...

法官尹月兰、尹群与企业法律顾问付文彬恶意串通,依据其伪造94年《房屋承租证》,撤销**人彭炳有2000年依法行政登记《房屋所有权证》。民告官有理告不赢。
**人彭炳有系黑龙江省哈电集团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哈尔滨汽轮机厂)八车间职工。与其父彭新珍(于94年1月23日病故)同一单位、同一户口,母李秀华(文盲、无业,于2009年2月3日突亡)共同生活居住厂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7栋2单元203室。
2000年房改,**人使用夫妻工龄核定及差额补交现金的形式,将该(93年)公产回迁住房产权全部买断为私产。本单位按规定统一依法注册该不动产行政登记簿,并于2001年统一颁发的该权属证书,即哈房权证动字第00223102号《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物权法》第9、14、16、17、66条规定,该权属证书受法律保护,不应撤销。
2008年房价升值,尹月兰、尹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与第三人付文彬(哈电集团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法律顾问)恶意串通,违法受案。先后作出其案号为(2008)香行初字第53号、(2009)哈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与本案原告李秀华2008年8月11日《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印证:1、违反法定审判程序。2、超过法定审理期限。3、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与其夫彭新珍生前均未出资购房)。尹月兰、尹群明知原告诉中被其女所控未出庭。其女彭桂芝与付文彬出庭,恶意诉讼。尹月兰、尹群故意错判。依据本案原告一直持有94年4月18日第三人哈汽实业付文彬为其颁发的承租人为彭新珍的房屋承租证(该证显示伪造,公章中没有“五角星”、没有“动迁”二字标明等)。枉法裁判,非法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根据产权单位的审批印章于2001年为第三人彭炳有依法颁发的00223102号《房屋所有权证》。此行为已违反《刑法》第399条(二)侵犯该房屋权利人彭炳有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2010年11月2日再审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法官马洪达两次听证。明知该案不成立,理应依法予以恢复。其上行下孝,有法不依。**至今不予恢复。无奈数次**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对其监督。接访人李光辉称:没权限,管不了等。数次**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举报中心。举报法官尹月兰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接访人李绍正包庇,不作为。证据确凿。**无门,发贴求助。
**人:彭炳有
2013年3月26日 电话:1584633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