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反抗、导致被杀”,我们能说点什么?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 作者
- 朦胧的月光
- 发布时间
- 2012-05-30
(转帖)文章提交者:zhuminjie001 这标题一看,网友们就知道楼主要讲个什么事了。只引用新华社播发的一条新闻报道标题《虐杀少女凶犯获死缓引质疑 法院称重判打击自首》(2012年05月28日)。具体的案件审理经过,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查查看,公开的权威报道很多,楼主在这里就不啰嗦了。 这里说的是...

(转帖)文章提交者:zhuminjie001
这标题一看,网友们就知道楼主要讲个什么事了。只引用新华社播发的一条新闻报道标题《虐杀少女凶犯获死缓引质疑 法院称重判打击自首》(2012年05月28日)。具体的案件审理经过,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查查看,公开的权威报道很多,楼主在这里就不啰嗦了。
这里说的是一个19岁的花季少女,被一个22岁的青年猥亵残忍杀害的案例,然后法院审理宣判所引发的争议的事儿。法院方面在回应少女父母对于判决质疑时面对公众所表达的一段话如此说:
“质疑:小米的父母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上面是引用公开的权威官方新闻机构的原文报道内容!
楼主在这里不想去就国家专业法律条款进行什么高深的研究和剖析,因为楼主不是搞法律的专业人士,不敢妄加评论、指手画脚!只想就这法院方面的如此回应发表自己一点肤浅的个人看法和意见,供大家讨论讨论。
就字面上来理解吧,“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这句话,这样的表白和说明,有没有国家法律的依据?也就是说,被害人有激烈反抗的行为,是不是能作为法院判决犯罪人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款依据?如果没有,那么法院方面最好不要放这样的“黄腔”!因为在进行司法程序处理的过程中,容不得半点非法律以外的因素掺杂在里面,这样有失公允!
这是一个不懂法但要求依法被保护的普通公民的一点点建议。
其次,就这句话的字面来理解,给人的感觉就是: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发生,作为被害人,你最好不要做出“激烈反抗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你的小命不保!哈哈哈,这、这如何让人来理解?自己作为被侵害者,在受到威胁(不管是生命或者财产吧,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时候,竟然被司法机关的某些公开言论暗示说“不要进行激烈反抗行为”,这不禁让人猜疑:这是在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呢?还是在纵容暴力犯罪行为?
任何一个人,不管你是所谓的“强者”还是相对的“弱者”,在自己合法利益被犯罪分子侵犯的时候,出于本能吧,都会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在法律规定上叫“正当防卫”!有时候真会做出“防卫过度”的举动来,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但楼主想,作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就算做出相当“激烈的反抗行为”,一点都不为过!虽然不提倡“以暴制暴”,但是尽自己的全力进行“激烈的反抗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错?从维护社会道义和公平正义的角度上去看,根本就没有什么错!俗话不说么:**急了还要跳跳墙、兔儿逼急了还蹬蹬腿的么?动物尚且如此,何况我们这些具有高度智慧的人类呢?
不然?不然暴徒一向你施暴,你就乖乖地从了他?或者稍示抵抗就半推半就地(木有所谓“激烈反抗行为”)从了他?
这是神马混账逻辑?
如果这样的话,犯罪分子们估计要偷着乐了!反正俺干这暴力侵犯的事儿,你是不会进行“激烈反抗行为”滴,很好得手,这不很容易么?咱放开胆干吧!反正轻易就能得手,犯罪成本很小、基本没啥风险,甚至只要不把人弄死了,法律也会“从宽处理”的呀,何乐而不为?
这样下去,估计被侵犯者的小命是能保住了,但俺们这个社会的风气也将越来越败坏了!
我们不是一直提倡与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么?难道这“坚决”就要因为保住自己的命而大打折扣了?
希望这些代表权威、公正的司法机构部门,在公开对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面对公众的质疑时,三思而后行、三思而后言!不要因为某些信口开河、自以为是的言论引发公众围观!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我们司法机构负责任的做法,而不是凭自己的想象和推理,来误导这个社会的道德理念认知!
最后,大家注意这段话的表述:“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如果是一个对社会充满极端仇恨的犯罪分子,骨子里就“不愿意”接受惩罚,或者在犯下累累罪行之后,被捕、被抓而“愿意接受惩罚”,那么,我们的法院们该如何做?何又为重手?难道司法机关是进行犯罪感化的慈善机构吗?
法律,就是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的!没有神马愿意接受和不接受之说!你既然敢于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就必须依法进行惩罚!而不是等到犯罪行为完成了,再来谈神马“愿不愿意接受惩罚”之说!这是一个本与末的关系!
千万不要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