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执行网】:一公司擅自转移划扣款被罚一万元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 作者
- 嘟嘟娃娃
- 发布时间
- 2012-04-19
近日,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擅自转移划扣款被忠县法院罚款一万元。 忠县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依法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周某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周某某据此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该案本金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近日,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擅自转移划扣款被忠县法院罚款一万元。
忠县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依法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周某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周某某据此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该案本金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
经执行人员查明,李某某挂靠在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忠县忠州镇农村库周交通漕桐路双溪连接机耕路工程,尚有工程款40余万元未结算。2011年9月27日,执行庭向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李某某在修建忠县忠州镇农村库周交通漕桐路双溪桥连接机耕路工程款14万元予以提取,待该款到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帐上后直接划拨至法院帐户”。2012年2月27日,该公司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执行裁定,擅自将本院划扣的14万元予以转移。事发后,执行人员向该公司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对其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一万元。公司负责人最终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书面检讨“深刻反省其过错,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工作”,同时还作出书面承诺:“目前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尚有15万元工程款未付,待到帐后我公司一定将贵院要求协助执行的14万元工程款划入贵院账户”。
据悉,执行庭已有多起执行案件涉及到相关单位擅自转移划扣款,对于该公司擅自转移划扣款罚款一万元,目的在于警示相关单位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