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维金管理新规将施行 不缴纳不能办产权证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作者
1号温神
发布时间
2011-08-23

核心提示 我市从1998年开始归集公共维修基金(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市区归集的公共维修基金就达2.7亿元,一直未被提取。目前,部分住宅进入了大修、中修阶段,却无法动用这笔房屋的“养老金”,今年6月份起,本报连续报道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如今,这笔资金如何使用有了明确说法。近日,市住建局和市...

公维金管理新规将施行 不缴纳不能办产权证 - 德化论坛

核心提示

我市从1998年开始归集公共维修基金(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市区归集的公共维修基金就达2.7亿元,一直未被提取。目前,部分住宅进入了大修、中修阶段,却无法动用这笔房屋的“养老金”,今年6月份起,本报连续报道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如今,这笔资金如何使用有了明确说法。近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王朝晖

业主交存的

属于业主所有

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可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楼底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交存标准: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

这一规定实施前,已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要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当时的交存办法。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办法归集。

首期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的交存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交。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安置房的业主应当在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业主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数额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补建由业主大会决定。

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部位的维修?

根据这一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下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每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7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使用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及时续交。

①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先要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②到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③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④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⑤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而后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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