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见义勇为现象原因分析 - 德化论坛

关键信息

作者
朦胧的月光
发布时间
2011-07-05

文章提交者:蓝色调之梦 2006年南京徐老太事件,曾经轰动全国。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判决与公众的判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我们不去研究这个事件的本来面目,也没有必要去研究法律判决是否公正。就这个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确实是十分恶劣的。 自徐老太事件后,曾经为国人所提倡并尊重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了空前的...

敲诈见义勇为现象原因分析 - 德化论坛

文章提交者:蓝色调之梦

2006年南京徐老太事件,曾经轰动全国。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判决与公众的判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我们不去研究这个事件的本来面目,也没有必要去研究法律判决是否公正。就这个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确实是十分恶劣的。

自徐老太事件后,曾经为国人所提倡并尊重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了空前的打击。也是自此以后的一系列公众面对他人危难而袖手旁观的事件,无不与徐老太事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打击不无关系。2009年重庆八旬老人倒地无人施救,2010年武昌白沙洲老人因无人施救而身亡,2010年福州八旬老人倒地,本来有人施救,但在旁人的善意提醒下缩手,导致老人死亡。这一件件看似国人冷漠的事件,与徐老太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无关系。可以说,不论徐老太事件真相如何,她已经成了公众眼中敲诈好心人的代表符号,而施救徐老太的彭宇,也成了公众眼中见义勇为而付出惨痛代价的符号。

不能仅仅说这是社会舆论放大的效果,近年来敲诈见义勇为的事件确实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徐老太事件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好心人被敲诈的层出不穷,使得人们变得冷漠,使得人们不肯伸出援助之手。郑州好心人牛丽救助摔倒老人被敲诈,马鞍山十岁男童救助老人被敲诈,大学生救助落水牺牲,捞尸被敲诈。这一系列的事件,令人们对见义勇为不得不敬而远之,以免惹祸上身。近期,开封市爱心救助老人被敲诈,被很多目击人作证得以脱身的事件,给人们沉重的心里带来些许慰籍。我们不禁要思考,我们的社会怎么了,是什么造成了这种扭曲的道德观和扭曲的不道德行为屡次发生?

任何一种社会问题,我们不能只停留在事件的表面分析,而应当分析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和有目的的改善不良的社会氛围。我分析敲诈见义勇为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 社会收入不公,是首要原因。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分配不协调的情况,越演越烈。虽然中国的国家实力逐年增强,国内的富人的数量和财富数额也越来越多,但是财富分配却向越来越不合理的方向发展。极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社会财富成为不争的事实。占国民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过着低水平的生活,有些甚至生活极度贫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希望增加财富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而通过劳动和正当手段,却无法达到这个目的,人们普遍希望真的能够添上掉馅饼。

徐老太之流,便是将好心人的施救,看作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于是乎,通过敲诈这个“倒霉蛋”来达到增加自己部分财富的目的。

2 对社会的邀功心态。

面对人们对社会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国民心态中,认为国家和社会欠自己很多的心态十分普遍。尤其是老年人,在用青春为国家做出贡献后,面对养老没有保障,更是心理失衡。在这种心态的左右下,找机会向社会索取回报便会付诸行动。在被好心人相救的时候,索取心态压倒了感恩,这个好心人瞬间成了对自己不公的社会的代表,于是,用敲诈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得到心理的些许满足。

3 公众事不关己的心态。

围观,围观以后一哄而散是我国国民不得不承认的缺点,这一点在鲁迅的文章中便指出过,时至今日,这个缺点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好心人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目的证人对事件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旦走向法律途径重要的因素。但是,为了给自己少惹不必要的麻烦,大多数人并不情愿去做证人,甚至不情愿与这个事不关己的事件耽误些许精力和事件。于是,在好心人被敲诈后,无法得到有力的社会支援,被迫成为见义勇为的倒霉蛋。说到这个原因,我们不得不为开封的市民鼓掌,正是他们的见证行为,使得又一件敲诈行为没有得逞。但,今后见义勇为被敲诈,能不能全都得到这样的社会支持?不好说。

4 法律不公允的因素。

我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健全,尤其涉及民事的时候,法律更加缺乏原则性。我国法律有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说法,那就是“同情弱者”。在这种思维的左右下,造成了很多冤案(虽然在民事上这种冤案只是经济方面的)。要知道,法律就是法律,诉讼的双方在法律面前没有强者与弱者之分。但在我国法律同情弱者的指导下,在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况下,一个人是见义勇为还是肇事方无法判断的情况下,法律便将天平倾向了所谓的受害一方

法律有失公允,还体现在法律过程的人情上。如果敲诈人有足够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在鉴定和判决这个事件的时候,见义勇为人更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法官为什么敢于置事实于不顾藐视法律?法律缺乏社会和舆论监督,法官没有被问责的制度,是根本原因。

5 见义勇为鼓励机制方面。

一个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不但要有良好的舆论支持氛围,更要有切实的鼓励机制。虽然各地区都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但是,这种奖励在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对于一般没有对见义勇为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这种激励可能是足够的,但是如果因见义勇为而造成伤害,或者失去生命,随之而来持续不断的医疗费用以及牺牲者的家属子女生活问题,便成了没有人承担的问题。国家在切实的资金制度上,能否给予这方面的支持,是鼓励社会良好风气的直接动力。同时,社会各层面,各具体单位也应对见义勇为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有因为做好事耽误上班被开除的,有因为因做证耽误上班被开除的。这些事例对具体的社会单位和管理人员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你们是否在支持社会的良好风气?

6 社会道德诚信制度的缺失

社会道德的建立,诚信制度是一个基本保障。人的行为不能仅仅依靠自我道德水平来约束,更要靠社会诚信体系来约束。在诚信体制健全的国家,人们不敢轻易的违法,也不敢轻易的做出违反道德的事情,因为一旦被纪律在案,将会对这个人今后的一系列工作生活带来影响。而我国在这方面却做的远远不够,一方面缺乏是对违法和违反道德人的记录在案制度,另一方面是针对诚信档案的社会信息共享,基本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对实施违反道德的举动(如敲诈见义勇为)的时候,会没有任何顾虑。当道德与利益相互取舍的时刻,个人利益无疑会占据上风。

我们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面对目前的社会氛围,尤其是以徐老太事件为代表的,对社会整体思维的恶劣影响,我们不能片面的指责人们的冷漠。

敲诈见义勇为现象原因分析 - 德化论坛

憨鼠网(原德化网) · Hanshu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