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来德化公路稽征工作沿革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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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1-31
作者
德化县政协文史委

运输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根据中国实际国情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其原则内容和基本精神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是国家筹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有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务院于1950年就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作的决定》,同年,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根据《决定》。制定了《养路费征收办法》(计十四条),于7月8日以交通部(50)字第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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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根据中国实际国情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其原则内容和基本精神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是国家筹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有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务院于1950年就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作的决定》,同年,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根据《决定》。制定了《养路费征收办法》(计十四条),于7月8日以交通部(50)字第240号文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养路费征收办法。随着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变化,国家也对养路费征收办法和机构的设置,适时补充调整并逐步完善健全。

德化养路费征收工作,始于1957年。解放初至1956年,德化境内通车公路里程少,机动车辆步,为此,既无养路费征收,也无设置机构和专职人员。1957年,开始征收城关至蕉溪,赤水至上涌二线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是委托有车单位和搬运站(点)代收。1958年,成立德化管理站机构,配备1名人员,负责县内公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并在春美乡十八格搬运点开征后茅线出入运输车辆养路费,每吨以0.25元计征。1959年,根据国家养路费征收调整政策,德化运输车辆征收调整费率为10%,其中,养路费6%,管理费4%,征收后上缴县交通局,作县内公路养护基金使用。1960年1月起,撤销德化管理站路政机构,德化车辆监理及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划给永春监理站管辖。至1972年,德化才重新成立监理组,配备1名人员,但人员与业务仍隶属永春监理站管辖。1979年8月,德化境内车辆监理、交通监理、养路费征收业务。从永春监理站划出,归属于同时重新成立的路政管理机构德化监理站负责。养路费征收后,统一上缴省交通厅。1978年4月,德化路政管理机构分设为车辆监理站和交通监理站,隶属省公路局路政科管辖。监理人员统一穿着监理标志服装,佩戴“中国交通监理”胸章。1985年7月,交通监理与养路费征收分立,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养路费征收人员留交通部门,由德化公路段养路费征收站办理征收养路费业务,征收款上缴省公路局。自此,完成了监、收分立,建立起完整的征收机构。1993年1月1日,根据省政府闽政(92)综334号、338号文件精神和省交通厅关于改革省属公路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进行公路养护与稽征机构分建,成立县级公路稽征所,所内设“三股一室”(即征费股、稽查股、财务股、办公室),真正确立了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和征收队伍,为我省的养路费征收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它标志着我省的养路费征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解放以后的养路费征收业务,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公路交通运输业和公路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提高。国家适时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调整。为此,不同的年代,情况各有不同。但其政策基本原则从50年代的“用路者养路”发展和演变为现在的“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其基本精神和内容并没有变,只是在提法上更详细、更准确。

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各个历史时期不同。1960年征收客货运汽车每月吨67.5元。1977年调整征收非农用和非专业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轮式拖拉机以马力计征,手扶拖拉机每辆4元,10匹马力以下的5元,10—20匹马力的10元,20—30匹马力的15元,30匹马力以上的20元。

1977年7月1日起,拖拉机(包括手扶及轮拖)养路费交由县交通局征收。1987年9月1日起,征收摩托车及农用车养路费,委托县交通局代收,其款作县公路建设和养护基金及管理费用,部分上缴市交通局。

1979年1月1日,对专业运输车辆,按营运总额1%计征,社会车辆按月每吨70元计征,1980年4月1日起,专业运输车辆按收入总额1.3%计征,社会车辆按行业分类,分别以117元、94元、70元、47元计征。

1983年4月1日,客货运汽车月吨养路费分别以105元、94元、70元、47元和24元计征,轮拖按马力10元、20元、30元、40元计征,手扶机按辆8元计征。

1985年7月1日起,实行对营运汽车每月每辆每吨115元计征,手扶机每月每辆16元,摩托车按二轮的每月每辆2元,三轮的每月每辆3元计征,直至1987年底不变。1985年5月4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国产车为1O%·进口车为15%。

1986年6月1日起,根据(86)闽交财第094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客运征收交通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收交通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含出租、旅游、承包、军车、外省以及港澳入境)的企业、单位、个体及联户的大、小客车、载客货车、正三轮摩托车均应按规定征缴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座位每月统按40元缴交,每天每座位按1.6元缴交。1993年1月1日,每座位每月调整为80元,每天每座位按3.2元计征。

1990年1月1日起,车辆养路费征缴实施新标准,客车每月每吨位征收160元,货车每月每吨位征收140元,汽拖带的挂车按货车减半计征。

1993年1月1日起,根据闽交财(92)244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凡领本省牌证的各种载货汽车、非营业性载客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简易汽车、半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挂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和外省调驻本省机动车辆,均应征收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

1992年11月1日起,根据泉路征(92)15号文规定:凡在泉州市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营运客车按每座位每月1O元缴交,非营运客车每辆10座以下每月按lO元缴交,货车按吨位每月1O元缴交。

1992年11月1日起,根据德政(92)49号文规定:凡在德化县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货车每吨位每月60元缴交,营运客车按每座位每月7元,非营运客车(5座以下)每月50元(5座以上)每月70元缴交。

1994年6月1日,根据闽政(94)综131号文规定:客车由原每吨每月160元调为200元;货车由原每吨位每月140元调为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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