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德化税收情况简介 - 憨鼠网
民国建立后的前二十多年期间,国民党政府对税收虽有种种规定,由于德化地区政局混乱,县官更易频繁,当权者根本无视其规定,而是另搞一套,采取由地方势力或土豪劣绅承包的办法向民众征税。如田赋由“粮胥”承包。其他的税收则由各自占领区的当权者随心所欲,肆意摊派,从中敲剥、勒索民众钱财,群众俗称为“派饷款”。一些承包者,凭籍与官吏勾结,狼狈为奸,横行乡里,渔肉人民,导致官逼民反,人民群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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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建立后的前二十多年期间,国民党政府对税收虽有种种规定,由于德化地区政局混乱,县官更易频繁,当权者根本无视其规定,而是另搞一套,采取由地方势力或土豪劣绅承包的办法向民众征税。如田赋由“粮胥”承包。其他的税收则由各自占领区的当权者随心所欲,肆意摊派,从中敲剥、勒索民众钱财,群众俗称为“派饷款”。一些承包者,凭籍与官吏勾结,狼狈为奸,横行乡里,渔肉人民,导致官逼民反,人民群众同“税霸”作斗争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诗敦村因“税征员”邓廷振同张雄南部的排长李纯兴互相勾结,横行乡里,渔肉人民,激起村民郭传泳、庄运辉等人的反抗,并根除了“二害”,就是人民群众同“税霸”作斗争的突出事例之一。
民国二十三一二十四年(1934—1935)国民党中央公布“省县收支标准”及“财政收支系统法”,对县财政有了明确规定。民国二十五年(1936)县“稽征处”成立,财务人员由省府委派,改变了以往“田赋”由县长承包的办法。其他税收也废除“承包制”,统一由县稽征处直接开始按标准征收。一些土匪控制的地区直至1939年才改变了原来税收混乱的局面。
民国三十年(1941)中央改订收支系统,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个系统。继而又颁布“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中央、省、市县、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和各项税收各级分成标准。省、县库开始分开。但因地方财政收不敷出,常自立名目按各乡镇财富比例标准,摊派征收。至民国三十三年(1944)县临时参议会成立,才有所谓提请县参议会讨论通过的“法定”手续。有的改换名目,变摊派为“募捐”(其实也是按各乡镇原摊派的“底数”,即按应均分百分比率分配到户)。现据部分档案资料与一些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将民国时期德化的税收情况(不包括田赋)整理如下。
民国时期征税项目有“田赋”、“工商税”,此所谓正税
工商税计有: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营业税、香菇捐、纸税、笋税、筵席捐、娱乐捐、迷信捐、旅馆捐、房捐、营业牌照税、特种营业税、房铺宅地税、牙税、遗产税、契税、市场管理费、土地税、酒、(铁)炉税、厘金计22税。此外县乡另征收“公款公产”、“国民教育基金”、“军食差价”、“自卫特捐”,各种公债之筹集等等。1946年后还有“应变费”、“勘乱费”“子弹费”、“闽纵队经费”、“自卫队服装费”、“碉堡费”、“国民兵便衣队服装费”、“党员招待所修缮费”、“劳军费”、“公益储蓄”、“民报基金”、“七七国民兵运动费”、“德泰公路工程测量费”、“德泉公路测量费”、“仓库筹建费”、“国防杉木”等捐、税、饷诸费。各乡镇还有:“警备班服装费”、“乡代表会经费”、“保办公费”。临时一次性摊派的有浔中镇建筑第二市场经费(现二轻局址)。
还有所谓“献金”地方性捐献。西、北片各乡,还要负担上涌农校经费。以上项目均由各乡、保按原比率分配,负担“基数”摊分。其款本来用“国币”缴纳,以后纸币贬值,改用银元、实物(如稻谷、木材等)征收,其项目之繁、款项之多,不胜枚举。
工商税,各项税种的税率与开征时间:
一、印花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凡契据、薄据、发票凭证,均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课税(发票在3元以下者免贴印花)。德化是按各店户营业额硬性分配购买印花额数,因此对发票是否贴印花无什关系。
二、烟酒牌照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证。对经营烟酒、批发或零售商课税。民国三十年(1941)此税种并入营业牌照税一起征收。
三、屠宰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初开征时规定猪一头征收一元二角,羊一头三角。而德化的屠宰附加税比正税还多,居全省之冠,猪一头附征二元九角六分。民国三十年(1941)7月的税章改为:猪一头16元,羊一头4元,另附加税照征。民国三十六年(1947)8月至三十七年(19483月,除原征税额随法币贬值增收外,另加征30%“清剿费”。民国三十八年(1949)4月起改征银元,猪每头银元5元附征100元金元券,但因漏税严重,就把每年各乡计征的猪头数按人摊派,俗称“人头税”,
四、营业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税率以各商店营业收入额3%征收。民国三十六年(1947)五月改为以营业收入额1.5%,营业收益额4%征收。同年11月改为营业收入额3%,收益额6%征收。税率随着需要而变更。
五、香菇税:民国三十年(1941)3月开征。此税对凡运香菇出县境者按售价5%征税。
六、纸税:民国三十年(1941)六月开征。凡各类造纸厂家均按售价5%征收。
七、笋税:民国三十年(1941)6月开征,只向运输出县境的生笋、笋干征收,其税率按售价5%征收。
八、筵席捐:民国二十九年(1940)十月开征。原定起点一元以上,按顾客消费额10%征收。民国三十六年(1947)六月开始,征收起点由各县自定,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其税率按起点不满五倍者征10%,5倍以上者征20%。民国三十七年(1948)币制改换,城关四保每席暂定金元券伍元为起点,收筵席捐一元,乡村每桌暂定四元收筵席捐八角。
九、娱乐捐:其税率规定按入场券收入额5%征收,但德化无戏院之设,只有民间在节日期间请“戏班”演戏,所以改为聘请戏班按天计算征收。如;高甲戏每台每天收一元,老戏每台每天收八角,七子戏每台每天六角,布袋戏(即傀儡戏)每台每天收五角。[---分页---]
十、迷信捐:民国三十年(1941)五月开征。凡制造或出售迷信物品及执行迷信业务与举办迷信活动者均应课税或所谓“捐献”。课税及捐献标准如下:
l、按税率标准征收的有下列四项:
(1)开店制造批发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30—100元;
(2)开店制造零售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20—50元;
(3)设摊零售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l—10元;
(4)从事道士、和尚、神巫职业者每季度应交3元。
2、捐献范围有:
(1)填还功果一天者捐3角—6角。
(2)填还功果二天者捐7角—1元。
(3)填还功果三天者捐1.5元—2元。
(4)四季福一次捐3角—5角。
(5)进香:参加者20户以上,不满50户的应捐2元。50户以上,不满80户的应捐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