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德化县行政机构设置梗概 - 憨鼠网

· 德化县政协文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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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1-22
作者
德化县政协文史委

民国元年(1912)二月,德化县改清之县堂为县署,设知县一人,佐治四人分管事务,由福建省都督府派赵瑛为第一任知县。民国四年(1915)都督府改为省长公署。省下设道,改知县为知事,裁撤佐治,设立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赋税),知事则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一人襄理民刑案件,并设视学、视导全县学务。民国五年(1916)设劝学所,未几即撤消。民国九年(1920)恢复劝学所,仍置祝学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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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二月,德化县改清之县堂为县署,设知县一人,佐治四人分管事务,由福建省都督府派赵瑛为第一任知县。民国四年(1915)都督府改为省长公署。省下设道,改知县为知事,裁撤佐治,设立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赋税),知事则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一人襄理民刑案件,并设视学、视导全县学务。民国五年(1916)设劝学所,未几即撤消。民国九年(1920)恢复劝学所,仍置祝学一职。民国十二年(1923)取消劝学所置教育局。民国十七年(1929)改行政公署为县政府,敌县知事为县长,县政府下设第一科(民政)、第二科(财政)、第三科(教育)。民国四年(1915)至民国廿八年(1939)期间,德化处在军阀、土匪、民军混战年代,其行政组织机构也随统治者之需要而自行增舍,人事变动之频繁,正如当时人民所形容的,谁(指民军、军阀、土匪)今天夺占县城为官,明天被打败选出县城就是匪,因而县政组织、人事变动面很大。从民国档案资料记载,民国十二年(1923)一年中县知事更换l2人,民国十四年(1925)更换8人,且都是民军、土匪头子委任或自己兼任的,行政机构设置非常混乱。民国廿年(1931)平定盘踞县城徐飞龙之乱,省派李竹泉随军摄篆经年。民国廿二年(1933)闽变,次年(1934)7月全省分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本县属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县下分设四个区公所作为县派出的行政机构(即第一区浔中、第二区南埕(注1)、第三区赤水、第四区大墘。民国廿五年(1936)改区公所为区署,每区设区长1人,区员3至4人,全县分为43个联保、254保。每个联保办公处设主任1人,办事员2人或3人,重新编查户口,全县有13497户,男54113人,女49114人,计103227人(以上为民国廿七年二月十五日的统计数字)。同年(1936)省派土地测量队开始测量土地,高尚志为队长,土地丈量完成后改为地籍整理处。民国廿八年(1939)撤销区署和联保办公处合并为16个乡镇。同年为适应征兵需要,县增设军事科和国民兵团。民国廿九年(1940)增设建设科、会计室、统计室及部属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稽征处。民国卅三年(1944)县成立临时参议会,由省核定苏友仁等27人为临时参议员。民国卅四年(1945)全县合并为12个乡(镇),并由各乡(包括人民团体)选出县参议员。民国力卅五年(1945)第一居县参议会成立,乡(镇)长开始“民选”。同年由民政科析出另成立社会科,至此县政机构为6科3室,直至解放前夕。另外,省直属机构——德化县司法处于民国廿七年(1938)设立,德化县才有专门审理民、刑案件机构。根据现有可查资料,将各机构筒况略加整理供研究史料者参考。

民政科(亦称第一科):

民国初年因地方不宁,未见政令之实施。如民国十二年(1923)省国民议会议员之选举,其选民名册是当权者从字典找字编造而成,群众甚至不知有其事发生。至于每位知事(县长)履任之初,为求扬名,成令主办民政人员循例出示禁烟(鸦片)、荣赌或劝士、劝农等文告,却未见其令出必行效果。至于以后乡(镇)民代表、乡(镇)长、参议员选举更为荒唐(另有专题叙述)。为了加强民政统治职能,限制人民自由,民国初年县设保甲局,下设保、甲、牌三级管理。民国廿三年开始实行闾、邻组织(保甲制度的雏型)。即五户为一邻,五邻为一闾,视区域大小,不足五邻或超过五邻不满十邻也编为一闾,发“良民证”实行五家(一般以邻为单位)联保切结。民国廿三年(1934)县下设区公所,民国廿四年(1935)开始推行保甲制度。民国廿五年(1936)改区公所为区署,下设联保、保机构。民国廿八年(1939)撤销区署和联保机构,设置乡(镇)公所。民国卅二年(1943)为了加强保政力量每保设保干事1人协助保长办事,经费由各保自筹。当年公布所谓“地方自治”法,各保选保民代表,组成乡(镇)民代表会,即乡一级“民意”机构。乡(镇)民代表会选出主席1人,并由乡(镇)民代表会选出县参议员1人,人民团体如商会、工会、教育会、农会也各选出代表,组成县参议会。但其候选人均应经省制定的公职候选人考试检验合格者,分甲、乙两级,甲级公职人员作为省、县参议员和乡(镇)长的候选人;乙级公职人员则为乡(镇)民代表和保长的候选人。民国卅四年(1946)发国民身份证,计发给男女51995人。

自民国廿七年(1938)先后任科长者有:杨绍珍(1933)、朱树铮(1940.6)、陈元如(1944.6)、朱元潜(1945)、伊玉华(1945.6)、倪鉴章(1946)、刘庆镇(1947)、陈勤勋(1947)、王源锦(1948)、韩干苍(1948)。

二、财政科(第二科):

民国初年县署设置第二科以办理全县财务,该科沿袭清制征收地丁钱粮及承包屠宰税捐等事务。以后地方混乱,除征赋、征屠、印花等税外,其他由当权者随心所欲、巧立名目无案可查,一切收入为当权者饱私囊和支付民军费用,从未缴交省库。迨民国廿三年(1934)县长吴汉章到任,奉令成立县财务委员会,协助二科清理财务,开始有省、县库之分。民国廿五年(1936)成立县金库,整理财务亦未获效果。此后虽历次清查,均以前任移交不清,不了了之。

自民国廿七年(1938)起任财政科长者有:童国珠(1938)、陈必璋(1939),陈少辉(1939)、鄢培臻(1942)、周春荣(1946),林雨(1946--1949年5月逃亡)。

三、教育科(第三科):

民国初年,学制更新,县教育行政机构设视学。民国五年(1916)成立劝学所,仍设视学一职,因种种原因,以后时设时停,空有虚设。民国九年(1920)恢复劝学所设置,从事取缔私塾、倡办学校,但均未有成效。民国十二年(1923)新学制颁行,县设教育局办理教育行政业务,但仍设视学,第一任局长李培元。在此期间全县创办初中三所、完小八所、初小五十多所。至民国二十二年(1933)政制变更,改局为科其设置直至解放前夕,由于经费短缺,普及义务教育无多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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