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寺院的组織和制度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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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3-27
作者
德化县志编纂委员会

第三節寺院的組織和制度古印度僧伽是佛教僧侶團體,僧侶居住的地方是“僧伽藍摩”,簡稱“伽藍”,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伽藍可以接納遠道來的僧人,如樹林叢聚,故又名“叢林”。而建築二、三個僧人,住的小屋,稱爲蘭若。自佛教傳人中國以后,東漢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明帝在首都洛陽城西修建僧院,以馱佛經的白馬和接待印度高僧的鴻臚寺(古代的官署)的“寺”命名,建立了中國的第一座佛寺--白馬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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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寺院的組織和制度

古印度僧伽是佛教僧侶團體,僧侶居住的地方是“僧伽藍摩”,簡稱“伽藍”,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伽藍可以接納遠道來的僧人,如樹林叢聚,故又名“叢林”。而建築二、三個僧人,住的小屋,稱爲蘭若。自佛教傳人中國以后,東漢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明帝在首都洛陽城西修建僧院,以馱佛經的白馬和接待印度高僧的鴻臚寺(古代的官署)的“寺”命名,建立了中國的第一座佛寺--白馬寺。從此,我國便以“寺院”的詞,來代替伽藍,叢林、蘭若的名稱。“院”指寺內的院落,有些建築規模較小的伽藍也可以稱爲“院”。但通常是把寺和院連在一起,通稱寺院。

唐宋以后,社會的宗教活動屬于禮部統管,規定新建寺院要向官府申請,得到批准方可興建,甚至寺院名稱也要由官府頒發。所以宋代天聖元年(1023年),閩南名僧許了他在德化貴湖裏一帶傳佈佛教,發動當地十三個自然村信徒,在湖山鼎建西林寺,由縣教論逐級向中央禮部僧錄司上報,至第二年才得到朝廷的批准,並賜額爲“香林院”。

后至明洪武十六年(1418年),本縣在程田寺設立僧會司,主管全縣的僧籍(僧籍就是登記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隷屬寺院的簿籍和監督宗教活動的任務。)因此,寺院不但具有特式的僧伽組織,而且有禪林清規的整套管理制度。永樂二十二年(1421年),朝廷先后敕旨推行寺院的清規戒律。違者教育警告或取銷僧籍。香林古代的寺規稿件中云:“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咸以“祝聖”(祝皇帝壽),“如來聖誕“二儀冠其前”。可見外來的佛教,變成了具有中國色彩的宗教,也是爲封建社會的政治服務。

據有關歷史資料記載,從宋至明清數百年來,香林均按封建王朝規定的寺院組織形式,設立住持,意謂安住護持佛法之人。住持的住所稱方丈,意謂地方狹窄僅方丈之地,卻容量無限。后來方丈也成了住持的另一稱謂。對于負責統管寺院全面工作的寺主,也稱住持。住持以下還設執事若干人,但香林的僧侶還不上百人,最多才達99人,執事僧不如大寺之多。只設掌管全寺經濟的監院和職掌書翰文疏的譽錄員等2人,輔助住持照應全寺一切事務。

附:香林寺歷代住持僧人簡表

從香林分散的典籍進行考查,也有元朝至元年間《敕撰百丈清規》的遺本。它的內容有謹遵佛制、戒行、僧儀……等的細則。爲切合當代時宜特將1989年12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頒佈的寺院管理辦法,收錄于下。

一、漢傳佛教寺廟管理試行辦法

前言

寺廟是僧人住持佛法和修學的道埸,是實踐佛陀慈悲濟世教義的活動埸所,是聯繫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我們應充分發揮其多方面職能,發揚中國佛教三大優良傳統,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思想,使之成爲清淨荘嚴具足三寶的道埸,成爲佛教界荘嚴國土利樂有情,走輿社會主義相協調的道路的立足點。爲加強寺廟管理,維護寺廟的合法權益,保障佛教活動如法如律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令、政策以及佛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體制與寺廟組織

第一條寺廟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並接受佛教協會的組織領導。

第一條重點寺廟,應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團織。

第三條寺廟住持,應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協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凡全國重點寺廟,同時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任期三年至五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職,經上一級佛教協會核實后予以免職。免除全國重點寺廟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任免寺廟住持,均須報相應政府宗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后,按寺廟傳統妥善安置,照顧其生活(對其他老、病僧人,亦應關懷照料)。

僧團執事,如監院、知客、維那、僧值等,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免之。

住持綜理寺務,主要執事各司其職,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廟各方面工作。凡重大問題(包括撤免錯誤嚴重或極不稱職的主要執事職務),由住持召集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寺廟如確需設立寺務委員會,主任須由住持擔任,由主要執事組成,可吸收個別愛國愛教,作風正派,有組織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參加,寺務委員會的職責相當於上條的寺務會議,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眾修持與佛事活動

第五條寺廟須安排好僧眾修持,堅持早晚功裸,經教學習,嚴守戒律,整肅僧儀。僧人務須僧裝,寺食,獨身。

第六條寺廟須適當安排講經說法,提高信眾對佛教基本教義的認識水平,啟發他們廣學力行,愛國利民的積極性,指導她們正信正行。

第七條佛事活動在佛教界管理的寺廟和其他佛教活動埸所舉行。活動的規模,次數、時間,應作適當安排,避免妨礙僧人學習和寺廟其他工作。

第八條寺廟不得進行不屬佛教的迷信活動。

第三章 信徒傳戒與僧團管理

第九條對自願出家者,須信仰虔誠,家庭同意,經查明身份來歷,符合出家條件的,方可接受。經一年時間考定合格后,再正式披剃。

第十條接受皈依弟子,應鄭重如法進行。受皈依人須經佛教徒介紹,并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及介紹人等,交皈依師保存。

皈依弟子,有違反三皈,喪失佛教徒基本條件者,由皈依師除名。

第十一條凡傳授三壇大戒,須遵守中國佛教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見附件)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借買賣戒牒及皈依證授受僧人和佛教徒身份。

第十二條傳戒師,剃度師,皈依師,必須是愛國愛教,戒行清淨,通曉教理律儀,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

第十三條寺廟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在規定名額內,凡接受常住僧人,己出家的必須驗明戒牒或所在地區佛協(無佛協組織的,可由原寺廟)證明。新出家的按照第九條規定辦理。寺廟對要求常住的僧人,須考核一年合格后報請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戶口轉入及糧油副食供應手續。

第十四條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廟予以除名,收回戒牒,並將戶口轉入原地。不守戒律,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遷單,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利用僧尼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爲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報上一級佛教協會批准,收繳其戒牒,並將戶口轉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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