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粮油经营 - 憨鼠网

· 德化县志编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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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09-27
作者
德化县志编纂委员会

德化历史上的粮食经营,史料鲜有记载。历代官方用粮,大多从田赋征粮解决。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在县建预备仓,储纳田赋和军囤粮;清初县建常平仓储纳田赋粮。民国初,县政府曾一度设“粮食购销处”,后改名“公沽局”,试图经营粮食。但因定购价低、富户囤积、粮商投机、官员牟利而无法实施。民国后期.经济危机,物价飞涨,货币值一日数变,公务教职员工的工资,政府只好从田赋仓谷计月发给。全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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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历史上的粮食经营,史料鲜有记载。历代官方用粮,大多从田赋征粮解决。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在县建预备仓,储纳田赋和军囤粮;清初县建常平仓储纳田赋粮。民国初,县政府曾一度设“粮食购销处”,后改名“公沽局”,试图经营粮食。但因定购价低、富户囤积、粮商投机、官员牟利而无法实施。民国后期.经济危机,物价飞涨,货币值一日数变,公务教职员工的工资,政府只好从田赋仓谷计月发给。全县至1949年底,粮食总产2355万公斤,交公粮约196万公斤,售粮约956万公斤,人均仅拥有食粮193公斤。

1949年11月德化解放,县人民政府在城关兴南街设立供应站,负责剿匪期间党政军用粮。1950年1月县设财粮科,下设粮库,负责公粮征收、保管和调运。1953年县成立粮食局,下设人秘、购销、储运、加工、财务统计股。区设粮食管理站。是年12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即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库存、统一调拨)。除公粮外,核定各村统购任务,发动群众出售余粮.对居民和军、干、教、工按规定标准核发粮食供应证,同时禁止粮食上市,市场粮食制品凭粮票供应。统购统销实行后,市场食品供应正常,物价稳定,群众拥护。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定购“一定三年”不变,定销以人按劳动工种分等定量配给,使粮食购销逐步趋向制度化。

1958年“大跃进”期间,粮食生产实行“倒种春”和“移苗井坵”;同时,全民“大炼钢铁”,粮食迟收失收造成减产;加上产量浮夸和出现高征购、提倡“放开肚皮吃饱饭”,使1959年粮食供应开始困难,又相继出现自然灾害,造成了三年困难时期。是时,粮食供应定量压低,市场食品紧缩;1963年,《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贯彻后基本好转,当年征购入库数为800万公斤,外调390万公斤。此后征购任务基本稳定,供应恢复正常。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改革开放,县粮食征购指标由700万公斤调低为600万公斤,增购加价粮200万公斤。1982年地区核定德化年征购量800万公斤,销售675万公斤,调出125万公斤。1983年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征购任务降为500万公斤,并提高收购价格。1985年4月,县执行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定购任务475万公斤,销售600万公斤,油脂销售10.5万公斤,包干三年不变。粮食部门扩大议价粮油经营。至1987年底,年经营量达1248万公斤,起到主渠道作用。

国营粮食部门,业务属系统条条,行政归政府块块,财务管理归省;县以下分县乡两级管理。政策性亏损和业务开支实行定额。1985年后,财务下放,定额包干纳入县财政预决算。自1953~1987年。上级共拨补粮食经营亏损1896万元。

国营粮食部门30多年来,几经机构调整和业务变动,在服务政治、稳定经济、促进生产、调节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机构也随需要而发展,至1987年,已具有儿个粮站,2个公司,3个加工厂,16个粮点,29个粮店;89座2520万公斤仓容的仓库,固定资产总值373万元;干部、职工348人,年经营粮油量4082万公斤,零售额749万元,加工产值162万元。

第一章 粮食市场

第一节 集市贸易

清朝和民国期间,德化农民的余粮,多数加工成糙米,挑到就近墟场出售。各墟场上市粮食少则千余斤,多至上万斤,除供当地居民购买外,由粮贩运至城关、赤水出售,每月由城关、赤水赈运到外县的大米有5至10万公斤。

民国20年(1931年),民军陈公亮在上涌开设米市场,统制大米买卖,设斗过量征收手续赞。民国29年县政府在城关、赤水设巴刹(粮市),盖斗过量,征收手续费,归财政收入。

1951年春,永春贸易公司德化小组,为打破商贩垄断,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向德化县粮食科拨粮抛售,稳定了市场粮价,保障群众生活。1952年,供销合作社负责粮食购销业务,时粮市仍为商贩把持,七、八月间粮价大涨,供销社一度往永春采购粮食到德化销售,使粮市和粮价趋于稳定。

1953年1月,德化县粮食局在城关设立门市部供应粮食,赤水委托供销社代销。2月初,永春粮贩来德化采购增多,粮价上涨,城关晚白米每50公斤由10.8元涨至l1.8元,赤水晚红米由8.6元涨至10元,高于国营牌价1元多钱。一些商贩乘机抢购,城关粮店目销l.5万余公斤,赤水销售1万公斤左右,市情紧张持续数天。2月中旬每50公斤大米调高销售价0.7元,比永春低1.3元,市价趋于稳定。

1959年秋粮登场时,粮食商畈潜入农村抢购,严重影响国家收购粮食,县人民政府于11月底宣布对粮食市场实行管理,只许生产、消费者交易,禁止商贩收购,上市粮食除消费者购买外,均由粮食部门收购。1954年4月起,上市粮食大都是稻谷,城镇居民所需的口粮全部由国家供应。

粮食统购以后,为调剂群众间粮食的余缺,1954年4月在城关试办粮食交易所,受工商、粮食部门领导,由区、乡组织群众参加交易。1955年,先后在三班、雷峰、水口、赤水、十八格、上涌、葛坑、汤头等地恢复粮食市场。同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颁布《粮食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产、销者均可进入市场交易,但商贩入市必须经过批准;统购品种交易价格在统购价与统销价之间,非统购品种自由议价,参加交易者逐渐增多。

1957年冬起.实行“增产增购,以丰补歉”,取消粮食自由市场。规定凡属统购品种一律管死,只能卖给国家。其中粮食及其复制品、半成品,除主管部门调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贩运,农业社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加工米粉在社内调剂,可以接受社员委托加工,但不能销出公社;不许兑换粮食和粮票;鲜地瓜要在不影响征购任务的完成,保证社内基本用粮的前提下,经乡政府证明,可以在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出售。但也有一些有余粮的群众搞私下交易。1959~1961年私下交易的大米,每O.5公斤价达3至6元。

1961年,有些地方自行“包产到户”。1962年按人口分自留地,粮食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粮食征购结束后,粮食市场重新开放,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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