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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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19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供电企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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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供电企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勒索用户的;

(二)随意拉闸限电,借以索要好处的;

(三)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损害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获取好处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中有关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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