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据 “偷鸡不成蚀把米”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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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14

为谋取不法利益,有些人煞费苦心,动起了“歪脑筋”,怀着侥幸心理提供虚假证据,殊不知“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处罚了这两个人......一、案情回顾2019年10月18日,冯某发起设立某旺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冯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冯某丈夫郑某以个人名义向乡镇财政所交纳土地预付款6万元。2020年10月5日,冯某作为转让方、庄某作为受让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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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法利益,有些人煞费苦心,动起了“歪脑筋”,怀着侥幸心理提供虚假证据,殊不知“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处罚了这两个人......

一、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18日,冯某发起设立某旺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冯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冯某丈夫郑某以个人名义向乡镇财政所交纳土地预付款6万元。

2020年10月5日,冯某作为转让方、庄某作为受让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冯某以81万元的总价款,将持有的某旺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庄某,庄某按合同约定支付75万元后,冯某应积极无偿协助庄某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后庄某依合同约定支付给冯某75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冯某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2022年3月4日,庄某诉至本院,要求冯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冯某、某旺公司应将冯某持有的某旺公司100%的股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庄某名下。

冯某、某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6日,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冯某应将其持有的某旺公司100%的股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庄某名下,某旺公司应予配合。

冯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23年1月3日,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变更登记。

在上述股权转让期间,冯某、郑某夫妻二人要求庄某先行退回由郑某交付给乡镇财政所的土地预付款6万元,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冯某于2022年底即股权变更登记前,以某旺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交郑某收执,借条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日。后郑某持该借条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冯某以某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应诉答辩,并于2023年2月9日与郑某达成还款协议,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23年8月8日,郑某以某旺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旺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庄某表示冯某与郑某利用股权变更登记前的空档期,虚构公司债务,并要求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之后,本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并作出判决:撤销上述调解书、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与郑某在上述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某旺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本院对其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冯某与郑某在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足额交纳了罚款。

二、法官说法

本案的处理,不仅是对冯某及郑某个人的惩罚,也是亮明法院的态度:任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呼吁广大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诉讼,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绝不能滥用诉权,更不能进行虚假诉讼。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对于任何企图挑战法律底线、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法院都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让我们携手共建法治社会,共筑诚信基石。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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