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泉铁路德化站前广场附属道路(乡道盖德至下寮) 复建工程补充通知书(一)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2-06-09
- 作者
- 厦门天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各投标人:德化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兴泉铁路德化站前广场附属道路(乡道盖德至下寮)复建工程(招标编号:天亚泉招2022-033),现发布补充修改如下: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5.2.1(2)入围增加内容:当本次信用 AA、A 级企业数量为0时,则随机抽取30B家投标人入围评审。本次抽取入围评审采用线下随机抽取,各投标人的代表号码由系统根据投标人的解密时间先后自动生成。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各投标人:
德化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兴泉铁路德化站前广场附属道路(乡道盖德至下寮)复建工程(招标编号:天亚泉招2022-033),现发布补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5.2.1(2)入围增加内容:当本次信用 AA、A 级企业数量为0时,则随机抽取30B家投标人入围评审。本次抽取入围评审采用线下随机抽取,各投标人的代表号码由系统根据投标人的解密时间先后自动生成。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简易招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3.2修改如下: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29条款号24.1修改如下: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28 条款号增加 补充修改如下: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所有内容以本次补充通知书为准,修改如下: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土源、取土场、土资源费、渣土处置、弃土场、土石方运距等,并分摊到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予单独支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 号)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如遇见废弃的地下管道、隧道掘进遇瓦斯突出等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3 拌和站的建立要求:
拌和站的使用要求:
拌和站的拆除要求: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内容,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向发包人提交陆份完整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专门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合同段具体的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20年的统计资料、3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7.1 计量
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之后,将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填写申报,然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向业主上报,业主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批复,批复完成在一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工程款进行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存金额:缴存标准为中标金额的3%。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缴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缴存;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缴存金额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经调查核实并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或者因欠薪发生群体性时间造成严重后果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从该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取或委托银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资应当逐一发放到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手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1个月后,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及利息。经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签收意见,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本息退回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建期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暂缓返还工资保证金,待暂缓返还工资保证金情形消失后,再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工资保证金利息按当期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当期银行活期储蓄利率有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提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 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①承包人违反第 22.1.1(1)款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没收履约担保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②承包人违反第 22.1.1(2)款的,每撤离一天承包人应按每台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③承包人违反第 22.1.1(3)款的,承包人除应立即清退出场外,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可承包人以合同总价1‰至5‰(含)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④承包人违反第 22.1.1(4)款的,承包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的万分之五累计计取损失费。
⑤承包人违反第 22.1.1(5)款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监理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⑥承包人违反第 22.1.1(6)款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⑦承包人违反第 22.1.1(7)款的,每拖延1日开工的,发包人可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