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 泉州市339人因破坏生态环境罪获刑 - 憨鼠网
泉州市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典型案例过去两年 339人因破坏环境罪获刑东南早报6月3日讯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杨源)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共创美好环境,共享品质泉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2022年泉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过去两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各类生态环境诉讼案件528件,办结行政非诉案

泉州市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典型案例
过去两年 339人因破坏环境罪获刑
东南早报6月3日讯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杨源)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共创美好环境,共享品质泉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2022年泉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
过去两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各类生态环境诉讼案件528件,办结行政非诉案件1492件;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刑事案件232件,判处罪犯339人。其中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81件,判处罪犯109人。
雇用无资质人员处理废油
案发后及时处理获轻判
2019年4月底,泉港区的某船舶维修中心公司负责人肖某在明知陈某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仍雇用陈某清理、处置报废船舶机舱内的废矿物油。
事后,陈某将废矿物油装入22个铁桶并运至泉港区某露天空地堆放,堆放时未对土地固化处理,未采取覆盖等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经鉴定,22桶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案发后,肖某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处理案涉废油及容器。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案发后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故从轻处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焚烧杂草引发山火
判决附带生态修复
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整理位于在晋江市永和镇的租种田地时点火焚烧杂草。三天后杂草堆复燃,引燃田埂杂草延烧至山场,进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13.8亩,其中有林地102.3亩,被烧林木4297株。考虑到失火林地生态修复的急迫性,经晋江检察院主持,在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永和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及劳务代偿协议。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开展生态修复和劳役代偿工作等。
使用违禁渔具捕捞
被责令购置鱼虾苗放流
去年6月1日,胡某在明知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船只到深沪湾附近海域放置“地笼”60个,用于捕捞水产品。该“地笼”最小网目尺寸15毫米,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去年6月8日,胡某驾驶船只与雇用的两名船员到达放置“地笼”的海域收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渔获物37公斤。案发后,渔获物被放生或倒回海中。经福建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专家库专家评估,本次非法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3346.8元、间接损害10040.4元,共计13387.2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责令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购置价值13387.2元的鱼虾苗放流到海域。逾期不履行的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87.2元。
自制枪支猎杀保护动物
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2018年间,黄某购买材料自行焊接拼装枪支2支,并于2018年至2020年间,使用自制“猎枪”到德化县水口镇等地山场猎捕“赤麂(jǐ)”15只。去年1月4日晚,黄某到德化县水口镇多处山场狩猎,猎捕“赤麂”“山羊”各1只。次日,黄某与黄某松携带猎物前往德化城关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山羊”为鬣(liè)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每只4万元;“赤麂”为小麂,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核定价值每只人民币2400元。
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8400元等。
[憨鼠责编: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