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0-07-08
- 作者
- 德化县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通知) (闽委办〔2010〕2号)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通知)
(闽委办〔2010〕2号)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4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
(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来闽创业或引进后每年在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省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