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 憨鼠网

· 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
2015-10-09
作者
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进入知识问答 点击进入了解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化县教育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正能量,普及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达到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目的。县食品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 憨鼠网

点击进入知识问答

点击进入了解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化县教育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正能量,普及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达到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目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和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安排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次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作为学习宣贯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年度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推进,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知晓《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踊跃参与,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营造食品安全 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共享 的浓厚氛围。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要积极号召广大师生参与,加强师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增强活动实效。各单位要注重提高此次活动的参与性和实效性,做好活动保障工作。激发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师生群体主动参与观点表达和体会分享,形成更具群众基础、更加贴近生活的互动式传播,增强活动实效。

附件:德化县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化县教育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德化县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11月底。

二、活动内容

(一)征文活动

1、征文主题: 食品安全 。可以叙述发生在身边的食品安全故事,可以阐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看法,可以讨论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可以谈论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举措,或如何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内容等。

2、征文要求:

(1)标题自拟,文理通顺,结构合理,内容围绕主题展开即可;体裁、字数不限,文稿必须原创,谢绝抄袭。

(2)稿件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于2015年11月20日前统一发至邮箱:dhsa123@126.com。

(二)网络知识竞赛活动

1、主要内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科普常识等。

三、评奖方法

(一)征文稿件汇总后由主办方邀请有关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征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统一评选,评选出最后的获奖作品。

(二)知识竞赛获奖者根据参赛者答题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选出,若同一得分人数超过奖项名额,则在所有同分数者中由主办方随机抽取产生。

四、奖项设置

(一)征文活动

一等奖1名,奖励1000元及证书;

二等奖2名,各奖励500元及证书;

三等奖3名,各奖励300元及证书。

优秀奖若干名,将获得由主办方提供的精美礼品1份。

(二)网络知识竞赛活动

一等奖5名,各奖励500元;

二等奖10名,各奖励200元;

三等奖30名,各奖励100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行,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二)本次活动的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德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68761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征文及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 憨鼠网

憨鼠网(原德化网) · Hanshu ·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