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举报“黑恶枪爆”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作者
- 德化县公安局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黑涉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黑涉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使用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 问题村官 ,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六)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 造势摆场 摆平事端 的 地下出警队 或 黑保安公司 ;
(七)以 抢占地盘 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 沙霸 砖霸 等;
(八)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 菜霸 市霸 等;
(九)充当赌场、娱乐场所 靠山 保护伞 ,收取 保护费 ,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枪涉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公安部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破获省公安厅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破获市公安局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抓获公安部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省公安厅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市公安局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爆炸装置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破获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手榴弹的,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手榴弹一枚、军用枪一支、火药类枪支一支,气体类枪支二支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缴获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六)缴获第(四)、(五)项物品最低数量以下或仿真枪30支、管制刀具30把或烟花爆竹30件以上的,奖励200元至1000元;
(七)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八)破获其他涉黑涉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或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各分、县(市)公安局可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受理地公安机关确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应及时查证核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泉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举报电话:110;泉州市公安局:22180303、22180305。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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