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废物牟利 污染环境获刑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作者
- 黄衍青
2016年8月30日,德化县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备受关注的德化县第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至此审结。 为获取不义之财,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

2016年8月30日,德化县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级法院依法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裁定。备受关注的德化县第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至此审结。
为获取不义之财,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间擅自在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黄地角落合股建造炼铜反应炉焚烧厂,由王某某负责技术指导,李某甲受雇负责现场管理,并由周某某负责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收集、运载废旧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等国家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方式提炼电解铜。同年10月间,德化县公安局、德化县环境保护局联合查处上述焚烧厂,当场扣押废旧电子元器件、线路板47.08吨、现场清理焚烧废渣49.83吨。
德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德化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德化县法院贯彻 绿色发展 理念,立足当地实际,坚持 绿色司法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生态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样本,为维护 美丽瓷都 的绿水青山保驾护航。本案既是我县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县查处的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此案不仅成为当地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对污染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人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输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 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憨鼠责编: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