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私人讨债 反被讨债人告 - 憨鼠网

· 黄雅珊 郑聪养 徐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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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3-18
作者
黄雅珊 郑聪养 徐晓璐

61岁的德化人苏某光委托柯某兵替他讨债,未成;后法院帮苏某光拿到了欠款,柯某兵却要“分红”,并将苏某光告上了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柯某兵的诉讼请求。 原来,苏某光苦于其于1999年至2000年借给德化某陶瓷厂老板庄某的112.6万元追讨不回,听说永春人柯某兵“很有办法”,专门替人讨债,便于2006年12月与柯某兵签订了7份“分红”备忘录和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帮助追回债权本息,则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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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的德化人苏某光委托柯某兵替他讨债,未成;后法院帮苏某光拿到了欠款,柯某兵却要“分红”,并将苏某光告上了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柯某兵的诉讼请求。

原来,苏某光苦于其于1999年至2000年借给德化某陶瓷厂老板庄某的112.6万元追讨不回,听说永春人柯某兵“很有办法”,专门替人讨债,便于2006年12月与柯某兵签订了7份“分红”备忘录和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帮助追回债权本息,则按1/3进行结算,如只追回本金,则按15%计算……”等内容。

5年过去了,柯某兵一直讨债未成。2011年,因拆迁需要,该陶瓷厂得到了安置补偿款,经过德化法院的强制措施,2012年5月,苏某光领到了执行款(包含利息)共计115.9万元。

柯某兵认为既然苏某光拿到钱了,不管是其追回还是法院追回,苏某光都应该按照协议给他“分红”,于2012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分红协议”获得37.5万元。

德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光与柯某兵确实存在委托讨债关系,柯某兵并未出资,不是该112.6万元债权的共有人,他们之间的约定比例无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柯某兵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柯某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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