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可随时获医疗救助 - 憨鼠网

· 陈玉珍

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
2010-03-10
作者
陈玉珍

市政府出台《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医前医中医后都可获救助 核心提示: 在11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与以往相比,今后我市医疗救助方式多样,筹资和报支的标准提高,制度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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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医前医中医后都可获救助

核心提示:

在11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与以往相比,今后我市医疗救助方式多样,筹资和报支的标准提高,制度更加规范,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受惠更多,并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衔接。

该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29日止。各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今后,我市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同时,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及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更好地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

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达20000元

住院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元—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资助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全额资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如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酌情予以资助。

日常和特殊门诊列入救助

门诊救助包括日常门诊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第1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100—200元的门诊救助金,主要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2、3类对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门诊救助金。

对于患有特殊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的70%以内确定。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在对困难群众实行住院、门诊等医疗救助的同时,我市对于已享受住院和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再酌情予以临时救助。救助方式和标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各县(市、区)政府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多方筹集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

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将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市级财政结合省级财政的补助状况〔按各县(市、区)财力分档〕,根据财力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比例分档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30元执行。筹集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高于最低筹集标准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筹集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等医疗救助明细台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对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五种情形 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城乡医疗救助主要保障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指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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