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被取出 4岁孙女状告奶奶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07-04-07
- 作者
- 黄墩良
年幼的小嫣(化名)痛失爱父。亡父留给小嫣一笔赔偿款。谁来保管小嫣的这笔款项?是母亲还是奶奶?或者其他人?请关注今日的《案例剖析》——— 赔偿款被另存银行 年幼丧父,是人生最悲痛的事情之一。2005年,年仅3岁的小嫣,永远失去了亲生父亲那无微不至的关爱。 小嫣的生父闻枫(化名),在一场车祸中不幸遇难,撇下爱妻和幼女小嫣。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闻枫的亲属获得49万元的赔偿款。在闻枫生前所就职的公司协调

年幼的小嫣(化名)痛失爱父。亡父留给小嫣一笔赔偿款。谁来保管小嫣的这笔款项?是母亲还是奶奶?或者其他人?请关注今日的《案例剖析》———
赔偿款被另存银行
年幼丧父,是人生最悲痛的事情之一。2005年,年仅3岁的小嫣,永远失去了亲生父亲那无微不至的关爱。
小嫣的生父闻枫(化名),在一场车祸中不幸遇难,撇下爱妻和幼女小嫣。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闻枫的亲属获得49万元的赔偿款。在闻枫生前所就职的公司协调下,闻枫的妻子和闻枫的母亲珍纬(化名)各获得15万元的赔偿款。而为了便于日后抚养教育小嫣,小嫣获得另外的19万元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会告个段落。谁也没料到,这笔赔偿款,让闻枫一家子闹上了法庭。去年,小嫣将奶奶和叔叔闻舒(化名)告到了法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有一天,小嫣的母亲将女儿分得的19万元赔偿款存入银行,在柜台办理手续时被两被告拿走存折,并取走存款18.5万元。后珍纬跟闻舒返回老家,将该款项以小嫣的名字分别存入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并设置了取款密码和印章。几天后,珍纬的另外一个儿子将金额为18万元的上述三张存折,以及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存折以及现金5000元交给闻枫生前的单位,并由单位负责人转交给小嫣的母亲。
奶奶称是为孙女好
对此,小嫣认为其对该款项的存取款自由受到限制和侵犯,遂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庭审中,诉讼请求标的由原来的18.5万元被原告变更为18万元。
为何小嫣要将奶奶和叔叔告到法院呢?小嫣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嫣是未成年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所有的财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其母亲保管,被告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没有保管18万元赔偿款的权利;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拿走小嫣的存折并从银行取走存款,之后在被告所在地的银行存了定期,同时又设置了取款密码和印章,限制了小嫣对该款项自由存取的权利,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返还18万元存款。
对自己成为被告,珍纬等人觉得很冤枉,她称他们并没有占有该款项的意图。她说,小嫣是自己的孙女,自己疼还来不及,怎么会占有款项呢?珍纬等人称,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真正维护小嫣的合法权益,是为了孙女的成长、生活、学习考虑,才与小嫣的母亲共同保管该款,并根据小嫣的实际需要分期合理使用该款项,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判决母亲保管款项
德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未经原告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取走原告的存款,另存入其他银行,同时又设置了取款密码和印章,侵犯了小嫣监护人即小嫣母亲对小嫣行使监护的权利,被告应将18万元的款项及其孳息交由小嫣的母亲保管。被告提出要求与原告母亲共同保管该笔款项,依法无据,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将原告小嫣所得的赔偿款人民币18万元及其利息交由小嫣的母亲保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德化县人民法院颜遐通童宝捷)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法律监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孩子年龄不同监护职责也不同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不同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对这类未成年人,其父母的监护不能像第一类未成年人的父母那样大包大揽未成年人所有的民事活动。
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未成年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才可以像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一样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母亲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本案中,原告小嫣属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母亲是她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原告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其母亲保护。被告珍纬作为原告的祖母,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监护人不存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的情况下,才有监护权资格。因此,原告的监护权(包括打理财产等行为)就应归其母行使,而不能由其祖母行使。当然,如果被告珍纬认为原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条链接:
《民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民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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