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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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
2006-08-11
作者
德化县地税局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泉州市国税、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从8月1日起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

国税、地税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 憨鼠网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泉州市国税、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从8月1日起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0月2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0月2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0月2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10月20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地点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自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0月20日,全面实施换证工作。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20日,泉州市国税、地税局将集中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类涉税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地点。由国、地税共同为纳税人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的国地税共管户,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确定换证受理税务机关: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先受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先受理;纳税人有兼营业务无法区分的,由先受理一方负责。如果属于纯地税管户的,由地税局自行负责办理。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携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证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及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户银行办理登录账号事宜。

四、换发的证件及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向办税窗口申请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编: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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