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翰林府邸沿街1号楼9号店面第二次招租通告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6-07-29
- 作者
- 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
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拟对坐落在翰林府邸沿街1号楼9号店面(建筑面积约37.76m2),租赁权公开招投标,请有意者到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办公室报名。一、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本须知和《租赁合同书》规定的条件均可参加投标。参加投标...

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拟对坐落在翰林府邸沿街1号楼9号店面(建筑面积约37.76m2),租赁权公开招投标,请有意者到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办公室报名。
一、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本须知和《租赁合同书》规定的条件均可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公民应持身份证、法人还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投标人自身(企业)征信报告(由具备合法征信查询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出具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内)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名时应交纳投标押金捌仟元整(8000元)(应事先自行到信用社转账缴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化县支行,户名: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账号13580101040033635),持转账凭证方可取得投标权。
二、报名地点: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城后路18号二楼)
三、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17:00
四、联系电话:0595-23588606
联系人: 李女士 15280478670
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
2026年7月29日
投 标 须 知
一、投标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本须知和《租赁合同书》规定的条件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意参加投标者,公民应持身份证、法人还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投标人自身(企业)征信报告(由具备合法征信查询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出具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内)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交纳投标押金捌仟元整,持转账凭证方可取得投标权。中标后,投标押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每位报名者仅限领取一份投标书,并参与一个标的物的投标。
三、本次投标标的为位于翰林府邸沿街1号楼9号店面(建筑面积约37.76m2)。
四、报名地点: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二楼办公室(城后路18号)。
五、租赁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止。
六、租赁费收取方式:2026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期间按最高投标价收取月租赁费,2029年9月1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以前三年月租赁费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5%收取租赁费。
七、租赁用途:承租方应根据所选经营项目,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在开展经营前取得必要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同时,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污染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与健康的经营行为。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经营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具体经营项目须报招租人备案,同意后方可经营。
八、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8月19日下午5:00时。
九、投标时间:2026年8月20 日下午 2:30 。
九、投标地点:德化县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九楼。
十一、本次投标采用暗标暗投方式,在招标人确定的标底价基数上进行投标,以最高标价为该标的物的月租赁费(高于或等于标底为有效标),最高标价相同者(如为原承租者,则原承租者有优先租赁权),其余情况下则以平标数为新标底再次投标,最后以投最高投标数为中标人。
十二、招投标规则:投标者投标时应写明投标金额(以大写为准)、姓名和时间,字迹不清、涂改、未写明投标价、姓名、投标价低于标底价和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提交标书者均属无效,视为废标;投标书放空未填写,视为弃权。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情形时,本项目不再依次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一中标候选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三、中标者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守法经营(其中不能作为工厂生产车间用房,不能经营洗浴服务项目,经营幼儿园需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能影响周围邻居居民的生活。
十四、中标者应于中标七天内到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签订《租赁合同书》,否则视同放弃中标权,并取消投标押金。
十五、中标权不得转让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及所交的押金。
十六、若因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国有生态林场有权随时终止与中标者(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提前15日通知),由此造成承租人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十七、本须知及《租赁合同书》解释权属于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