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谈好后公司拖欠?劳动者起诉,德化法院这样判 - 憨鼠网
劳动者因遭受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撤销协议?近期,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案情回顾2025年3月,黄某入职某建设公司从事某项目的钢筋工作,建设公司未给黄某缴交工伤保险。同月,黄某在工作期间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受伤,共...

劳动者因遭受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撤销协议?近期,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黄某入职某建设公司从事某项目的钢筋工作,建设公司未给黄某缴交工伤保险。同月,黄某在工作期间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受伤,共住院治疗7天。期间,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5年8月,建设公司与黄某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合计9.3万元,事后黄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同日,建设公司向黄某支付了8.6万元赔偿款。
2025年11月,因建设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黄某遂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1万元并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核准金额为9.6万元,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与建设公司最终应依法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相差较小,相差的3000元属于正常的协商让步,并且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因此,经法院释明,黄某撤回起诉,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解决。因此,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性质。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若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与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属于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德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