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致“爱车”泡水责任应该谁承担 - 憨鼠网
案情回顾2025年6月,德化县遭遇罕见特大暴雨。暴雨红色预警发布后,某公司经营的地下停车场出现雨水倒灌,导致承租人张三车辆被淹,维修费用达三万余元。张三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以暴雨属“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暴雨虽属于自然外力,但非必然...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德化县遭遇罕见特大暴雨。暴雨红色预警发布后,某公司经营的地下停车场出现雨水倒灌,导致承租人张三车辆被淹,维修费用达三万余元。张三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以暴雨属“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暴雨虽属于自然外力,但非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本案中,尽管短时强降水超出一般预期,但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按标准设置排水设施,也未制定有效防涝预案,导致损失扩大,不能以不可抗力完全免责。其次,出租人负有持续保障租赁物适用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某公司未能保障车位基本安全,存在明显过错。某公司既未规范设计地下室排水系统,也未在暴雨时采取抽水等减损措施,应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的使用有严格条件,即使遭遇异常气候,若当事人未履行合理防护、减损义务,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出租人应重视租赁物的日常管理与风险防范,尤其是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等特殊租赁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制定应急预案。合同履行中应注重“过程管理”,不仅交付时符合约定,更应在整个租赁期间持续维护,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损失。天灾难防,人责可尽。作为出租经营者规范设计、常态管理、应急准备,才是应对突发气候、规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来源 | 德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