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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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4

看着不相似,又有点相似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吗?近日,德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适当借鉴他人作品,具有自己独创性表达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李某系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出版多本工笔画相关专著。李某经查证发现,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李某享有著...

借鉴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 憨鼠网

看着不相似,又有点相似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吗?

近日,德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适当借鉴他人作品,具有自己独创性表达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李某系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出版多本工笔画相关专著。李某经查证发现,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李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豆绿》。李某认为该行为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化A公司辩称:案涉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实物为1个烟灰缸,其侧面印制的牡丹花图案是其画作《国色天香》,通过对比可知,两幅作品在牡丹的形态、结构、风格表现等完全不一样,不存在抄袭李某作品的行为,也同样享有著作权。案涉作品如下图:

主张权利作品:《豆绿》

被控侵权作品:《国色天香》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美术作品《豆绿》在牡丹花及花瓣形状、元素、构图、整体布局等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销售烟灰缸商品,该烟灰缸侧面印有牡丹花图案,经比对,该图案与案涉作品《豆绿》在牡丹花形态、构图、颜色、整体布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烟灰缸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创作者有很大一部分作品是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再加工、再创作而形成,这些作品因风格类似容易引发著作权纠纷。

本案主要涉及对以同一题材为素材创作而成的作品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李某出版包括《工笔牡丹设色技法》在内的多本工笔画教学书籍,不排除德化A公司具有临摹、模仿、借鉴这些书籍中的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可能。

德化A公司的作品《国色天香》在牡丹花主花朵构图方面,尽管部分外圈花瓣的布局与原告作品《豆绿》的大致相似,但被诉作品的牡丹花蕾部分、花瓣线条均与原告作品有较大差异,并非完全抄袭原告作品或者只是略微改动,整体视觉效果不会造成混淆,借鉴的部分也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即使本案被告在创作《国色天香》作品过程中存在借鉴原告作品《豆绿》的行为,也应属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法官提醒

合理的借鉴也是文化传承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但在借鉴公有领域元素或他人作品时应注意把握尺度,在对内容的取舍、选择和设计上要融入自己独创性表达,不能导致受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欣赏体验。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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