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德化法院判了!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
2021-11-11

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德化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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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以为微信群是“小天地”,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谁料小李竟因此惹上麻烦……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周是同一幢的业主,也是同一个业主群里的群友。2021年4月,小李因怀疑小周与自己的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便在邻居群对小周发布了带有侮辱性言语的文字内容,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经群友劝导后方才停下。

当月,小周以小李毁损其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周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恢复其名誉。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小李在微信群中的辱骂行为侵犯了小周的名誉权,判令小李在邻居群中公开向小周赔礼道歉,且内容须由法院审核。小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遇到事情应当理智处理,我们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之时,也应该对自己发言再三思考,切勿逞一时口舌之快,招来侵权之祸。

法条链接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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