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公开招聘首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公告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07-09-27
德化县公开招聘首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公告

中共德化县委组织部德化县人事局
关于公开招聘首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公告
为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优化村级班子结构,提升村(社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实施方案》(德委办〔2007〕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一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国家任务招收、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包括高校中期选拔的本科毕业生(专升本),不包括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网络教育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学历。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农村基层工作;
4、德化县生源;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招录后分配到经济基础较好、党建工作较扎实的村(社区)任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全县共招聘20名。
四、报名办法
1、时间: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12止(正常上班时间)。
2、地点:县人才交流中心(湖前3幢)。联系电话:23521168
3、应提供的证件:
(1)报名时,历届未就业的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或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须提供具有人事决定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认真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下载附表一);
(2)每位报考人员须交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并缴纳报考费80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减免有关考务费用(须提供县民政局出具的农村特困证明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注意事项:
(1)证件提供不全者,一律不予报名;
(2)报考人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自己报名的,可委托亲友代为报名;
(3)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五、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和聘用
1、资格审查:
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2、面试、考核: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安排有关人员组成面试组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面试内容主要考核应考对象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相关情况,以自我评述、回答问题或综合素质为主要形式。考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村务专职工作者岗位需求拟定。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考生遵纪守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比较应考对象的在校表现及学业情况(下载附表二)。其中面试成绩占60%,考核成绩占40%。
3、体检:
根据总成绩取足招聘人数组织体检。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通知候补对象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一周内申请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确定聘用人员: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在德化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如无异议的进行组织派遣,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聘用期间的管理及待遇
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任职期满后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将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
被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可适当给予加分。服务每满1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笔试总分加1分,最多可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村级(社区)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对于在村级组织工作满3周年(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领导班子。工作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德化县委组织部、德化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附表一:报名表
点击下载附表二:评分表
中共德化县委组织部
德化县人事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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