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公告(2012)德执行字第517号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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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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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德化法院公告(2012)德执行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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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清疆与被执行人黄宇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宇兴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30日内腾空址在德化县龙浔镇丁墘大洋第五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德房权证德化字第20121112号),并交给申请执行人叶清疆,但被执行人黄宇兴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黄宇兴在2013年5月25日前腾空房屋。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杨武能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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