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权威解读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作者
- 德化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权威解读

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下面是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权威解读。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一是在重质量超限认定上,交通运输部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值(详见图表)。
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值,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四十条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四、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实行违法超限运输 黑名单 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 黑名 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五、明确了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的时间界定
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六、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治超的法律责任
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门将与公安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主要整治货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限值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德化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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