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你问我答(二) - 憨鼠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你问我答(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你问我答(二)
如果有人自称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您进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否需要接受调查呢?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呢?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对象,有 2个不得 事项,您知道吗?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德化县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德化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