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德化涉及3件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作者
- 王金植
泉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德化涉及3件

泉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编者按:
泉州市开展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以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建立、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作业;安全设备缺失或维护保养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发包作业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经研究,市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惠安县)惠安县华源加油站违章作业案
2020年3月24日,惠安县华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法定代表人:施某雄)站内进行施工作业时未停止营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惠安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安市)泉州市丰泰祥家具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案
经南安市应急局现场检查,泉州市丰泰祥家具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车间砂光机连接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风管未采用泄瀑、隔爆、抑爆等控爆措施;2台砂光机设备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未提供防爆电机证书。
南安市应急局于4月8日对该公司采取停电措施,强制企业落实停产停业整顿措施。
三、(安溪县)安溪县如宾酒店无证经营案
安溪县如宾酒店负责人苏某金于2019年3月以来,在未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安溪县湖头镇横山村光电街18-8号自建房,经营名称为 如宾酒店 的旅馆。于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被查获时其共非法获利16000元。其行为已涉嫌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苏某金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款16000元。
四、(安溪县)泉州圣利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消防安全违法案
泉州圣利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鹏,位于安溪县蓬莱镇联中村同美点89号柯志刚自建房,房屋共有4层,第一层为餐饮店,第二、三层为公司生产车间,存在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的消防违法行为。由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泉州圣利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五、(德化县)利德源包装材料加工厂消防安全违法案
2020年3月12日,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化县利德源包装材料加工厂(地址: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实际控制人:林某勇,陈某裕,方某将),存在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元整。
六、(德化县)闽C6825J轻型货车非法运载危险货物案
2020年3月20日,德化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德化县城东开发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闽C-6825J轻型普通货车非法运载柴油约220升,车上装有油桶、油枪等加油设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3月25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案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七、(德化县)德化盈裕陶瓷有限公司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案
2020年3月20日,德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省德化盈裕陶瓷有限公司(地址:龙浔镇南环路立交桥边,实际控制人:苏某营)一层为仓库 、二层至三层为生产车间、四层为办公室及样品室、五层为办公室及设置二间宿舍,存在生产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八、(石狮市)闽狮渔05193船无证上岗案
2020年2月1日10时,石狮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东埔一级渔港开展渔港巡查,对停泊渔港内的闽狮渔05193船登临检查。发现该船船舶经营人邱某跃雇用1名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石狮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船舶经营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九、(石狮市)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永宁第二分公司非法运载危险货物案
2020年3月25日,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永宁第二分公司闽C-Y196V轻型厢式货车运载15瓶(共1770L)液化气罐和1瓶空液化气罐瓶。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上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的规定,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永宁第二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石狮市)福建省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改造案
2020年1月2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的一台涉及改造的电梯(施工单位:福建省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该部电梯已实施改造。经查,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电梯改造类别许可资质情形下擅自进行电梯改造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