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办法(试行)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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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16

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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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可以围绕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一府两院 )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制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及时印发 一府两院 。

第六条 专题询问前,常委会要组织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

视察或专题调研结束后,形成视察或专题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就活动的有关事项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提出询问参考问题: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视察或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了解和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主持人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一府两院 负责人及受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询问人在应询单位职责和专题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应询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回答问题。当场不能回答的,要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常委会及询问人作出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单位要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回答。除前款规定之外,应询单位不能拒绝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回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回答。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提问。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提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专题询问的情况整理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由 一府两院 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 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推动问题的解决。常委会也可以采取满意度测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情况可以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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