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发言还需理性谨慎 - 憨鼠网

· 德化法院 林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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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8
作者
德化法院 林昆印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发言还需理性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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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面都是我的好友啊,我只是跟自己的好朋友说这件事,而且我的好友很多人都已经知道这件事了,我怎么就侵犯到他的尊严了? 被前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的郭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微信的 怨言 为何会遭遇诉讼。

近日,德化法院受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陈某诉称,其与前妻郭某离婚之后,本着互不影响生活的原则没有再与其联系。谁知郭某因为情感纠葛不能自拔,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和好友中群发辱骂陈某和本案另一原告阿吉的信息,不乏 狗男女 、 贱人 、 婊子 等侮辱性字眼。原告认为郭某的行为有损其人格尊严,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参与度较高的自媒体,其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可估量。看似仅对好友开放的朋友圈,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且一般在发布的时候并没有限制外传。同时,微信聊天群发的受众并无保密义务,也就意味着信息可能被对外再次传播,接收的范围扩散至不特定人群。所以,微信应当视作具有一定程度公开性质的平台,被告郭某发布的言论若被认定为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从微信当中开始对外传播,可能会降低社会对原告陈某和阿吉的评价,有损其人格尊严。

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郭某意识到自己在微信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主动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朋友圈澄清事实。原告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微信朋友圈虽多由熟人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因此并非绝对的私人空间。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群发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谨慎,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侵害他人尊严,构成侵权行为。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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