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单”上是否付款发生分歧 法院认定已付款 - 憨鼠网

· 尤珮灿

“结账单”上是否付款发生分歧 法院认定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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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付 是 支付 or 分期付款

近日,在德化县人民法院赤水法庭审理的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许某某、陈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求两被告偿付尚欠原告的工资及材料款共计9754元。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许某某是否支付过原告陈某甲4154元。原告陈某甲向法庭出示了证据 结账单 一份, 结账单 上记载有 19/6 付3554 许某某、26/9付300元 许某某、15/10付300元 许某某 ,原告称 付 是 分期付款 的意思,是他与被告许某某商量好的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9月26日、10月15日分三期付款的金额,并由被告许某某签字进行确认,但被告许某某并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许某某则辩称, 付 是 支付 的意思,其已经支付给原告4154元,故而才在后面签字确认。双方对 付 的理解产生歧义,但均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审理:法院认定 付 是 支付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首先应从字、词、句来理解,显然本案 结账单 的 付 理解为 支付 比理解为 分期付款 更贴切、更让人信服。其次,在本案中,原告陈某甲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 至2015年10月3日经被告与原告结算 的结算日期为2015年10月3日,该结算日期却在原告主张的 分期付款日期2015年9月16日、9月26日、10月15日 的后面,有违常理。再者 3554+300+300 9754 ,分三期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许某某已支付给原告陈某甲人民币4154元。

提示: 结账单 应明确

承办法官提醒群众,在进行结算填写结算单的时候,结账单的内容应具体、明确。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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