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门铁线绊倒路人 主人被判赔5.8万 - 憨鼠网

· 黄墩良

关键信息

发布时间
2016-01-07
作者
黄墩良

拱门铁线绊倒路人 主人被判赔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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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路人胸前背孩子,影响视线,也得担责

拱门铁线绊倒路人 (黄晖 绘图)

办喜事、店庆、做广告,不少人喜欢在门前放置拱门。然而,这拱门也要放好,德化县就发生因拱门引起的意外,路人被拱门的铁线绊倒,摔得不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拱门的主人得赔偿5.8万余元。

案情:

母亲胸前背孩子

被拱门铁丝绊倒

2014年12月17日下午4时,小苏和丈夫小谭及友人小余在德化县城逛街。一场意外,让小苏忍受骨折之痛。

当时,小苏胸前背着孩子与小余走在前面,小谭跟在后面,途经A公司门口公共通道时,小苏一个踉跄,摔倒在地,疼痛难忍。她丈夫见状,急忙上前查看。坐在地上休息一会儿,等疼痛有所消退,小苏才在丈夫等人的帮忙下,回到位于县城的家中。

几个小时后,小苏的疼痛并未好转,当晚被紧急送医。经查,她的左髌骨骨折。在她及家人看来,骨折肯定是白天那一跤引起的。当晚,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求助。民警到小苏摔伤现场了解情况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

小苏在医院进行了 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时医生嘱咐她,门诊随访,术后半个月可适度进行屈膝活动,休息治疗3个月。约一年后若骨折愈合可取出内固定物等。她住院期间共花了数千元医疗费。

在小苏看来,自己遭受如此大罪,全怪A公司门口设立在公共通道上的拱门,自己就是被拱门的铁线给绊倒的。

去年4月3日,小苏将A公司及某广告公司起诉到德化县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她10余万元。此前,她自行委托司法机构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小苏认为,该广告设施(拱门)的广告主系A公司,该广告的制作单位系广告公司。A公司在公共通道设置拱门广告,作为广告设置单位依法应当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制作单位则应当为广告主设置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广告。 它们均未能尽到法律所要求的广告安全义务,导致了我被他们所设置的广告设施绊倒摔伤。因此,根据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它们均存在过错。 小苏认为。

被告:

事后5小时才报警

如何受伤有疑问

小苏的索赔有依据不?在A公司看来,小苏是否在公司门口公共通道摔伤的,还存在疑问。

A公司称,小苏当晚报警称自己在A公司门口摔伤,但实际上,报警的时间距离她摔倒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在这段时间里,还可能发生其他事情,小苏的伤情与在A公司门口摔倒是否有因果关系,还存在很多疑问。A公司认为,小苏摔伤是因她本身过错导致。这是因为,她本人也承认,摔倒之时,她 胸前背着孩子 ,这已经阻挡她正常走路行走的视线,且失去平衡,导致她无法仔细观察路面情况而发生摔倒,她本身存在过错。

A公司还认为,自己对于小苏摔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设置广告拱门涉及城市占道已经德化县公共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设立,并且公司也将广告拱门交给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承揽加工制作并安装,因此A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则认为,它不清楚小苏摔伤是否被铁丝绊倒的。它与A公司是长期合作做广告的,如需要赔偿,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

未尽安全提醒义务

得赔偿5.8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苏提供的警方的出警情况记录表,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系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该记录表记载内容明确显示小苏是被A公司拱门广告铁丝绊倒,当时派出所民警有到现场核实。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也清楚显示,小苏与小谭及小余在走到A公司门口拱门下突然摔倒在地。因此,综合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小苏是被A公司设置在店门口公共通道的拱门底端的固定铁线所绊倒,她的受伤与铁线绊倒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制作广告拱门,并经A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A公司作为广告拱门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使用期间未尽管理的责任,未安放警示性标志等措施,未尽到安全提醒和防范义务,给正常通行的人行道带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小苏受伤的主要原因。小苏在行走时 胸前背着孩子 ,阻挡正常走路的视线,无法观察路面情况而发生摔倒,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A公司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小苏对自身的损害承担35%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得赔偿小苏5.8万余元。昨日,据了解,一审判决后,A公司并未上诉,A公司的赔偿款也履行到位了。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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