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 - 憨鼠网
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分局):
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为确保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衔接顺畅,市里决定以泉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作为沟通协调机制,并增加市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也要参照市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为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查处、协调工作。
二、认真把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尺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发现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本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移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3.虚构债务、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假象,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4.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
5.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三、严格遵守移送案件的工作流程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中,按照以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将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具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附具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继续对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在15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