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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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2-02-2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泉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为合理疏导电价矛盾,稳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决定适当调整泉州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
二、调整铁合金生产用电过渡电价,我局已批复的供电营业区清理整顿等其他各类尚在执行期内的过渡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电网用电户2012年2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德化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 10千伏
35 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47
0.43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86
0.666
三、商业用电
0.8513
0.831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7467
0.6667
0.6467
0.6267
0.6067
五、大工业用电
0.6122
0.5922
0.5722
0.5522
36
24
六、农业生产用电
0.7006
0.6806
0.660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0.2477
0.2277
0.207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电热用电暂按单一制电价0.4622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电解用电暂按两部制电度电价0.546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执行(前述两类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3、自来水用电暂按0.539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4、弃水期间,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169元/千瓦时执行,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779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不实行峰谷电价。
泉州市铁合金生产用电过渡电价表
县电网
丰水期冶炼
丰水期结晶硅
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2012年6月1日起
德化
0.5546
0.5169
0.5546
注:上表所列为1-10kV用电价格,35kV和110kV用电价格按上述表列价格分别降低2分/千瓦时和4分/千瓦时执行,但不得低于调整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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