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检察院多元化民行检察监督领跑全省 - 憨鼠网

· 张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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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2-29
作者
张仁平

德化检察院多元化民行检察监督领跑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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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两个人,最多时不过三个人。福建省德化县检察院,院小,科室人少,民行检察工作案件量屈指可数,但全省民行检察监督的不少先进做法,却出自这个山区小院,甚至领先一步,居全省前列,其经验做法多次被高检院、福建省院民行检察部门转发。

人少量小,经验不少,为什么?“这是我们创新工作机制的结果。”德化县检察院检察长林建平认为,该院民行检察监督,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督促起诉,再到把调解执行纳入监督范围,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缘自司法实践的诉求与探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行检察官坐上公诉席

2011年8月11日,德化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宝林失火罪案。坐在公诉席上的两名检察官,一人是该县检察院公诉科承办失火罪案的检察员,一人则是民行科科长温培东。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责后,温培东接着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温培东列举的事实和理由指出,2011年3月17日下午,许宝林在赤水镇永加村“茶心垵”角落耕作农活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田壁杂草,因火势蔓延引发永加村相邻的三个山场森林火灾,造成集体经济直接损失124748.5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随后的庭审中,温培东对起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庭对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一并审理,并当庭判决许宝林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三年,支持检察院对许宝林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项旨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民行检察监督,目前在福建各级检察机关已普遍开展,算不上什么新鲜事,但在五年前,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手段运用的并不多见,德化县检察院已经从实践探索中总结出经验,建立起规范的工作机制。

记者从福建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动态中看到,2005年德化县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件,数量居全省前列,起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办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他们的经验经省院转发,对基层院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新路子有了示范、指导、借鉴作用。

德化县检察院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施文凭告诉记者,由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法院审判该类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德化县检察院结合实际和办案需要,从建章立制入手,规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工作:一是规范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制定了《关于在内设机构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职能部门发现线索及时移送,民行科派员介入,收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二是建立检法两院协作配合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配合,将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眼中,德化县检察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至今仍具指导意义的是该院和法院就检察人员的庭审角色和诉讼地位等具体操作程序达成的共识。比如,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出席法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坐在公诉人席位上,刑事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民行科检察人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支持起诉,法院对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一并判决。

德化县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2005年被告人赖荣怀失火烧毁林木1554立方米案,法庭判处被告人赖荣怀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77700元。此案办理后,在该县发生的另三起失火案件当事人接到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的通知后,立即向受害单位交清了赔偿款。

创新监督方式,担当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德化县检察院创新监督方式,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也源自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在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前行。

德化是全国南方重点林业县,森林覆盖率达77.1%,因失火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且过火面积大,集体林木被烧毁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很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害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起诉或怠于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群众造成了一种把刑罚和赔偿混为一谈的误区,认为“打了就不罚”。正是居于这种情况,该县检察院把涉林、毁林刑事犯罪案件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点,这在林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数据显示,德化县检察院对失火毁林犯罪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山区农村产生积极反响。被告人既坐牢又赔钱的现身说法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改变了许多村民过去在田间地头烧荒耕作的习惯,由此引起的失火案件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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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表公共利益向被告人索赔,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检察机关告知且被害人怠于行使、放弃诉权。而对于管理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将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德化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开始新的探索: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职能部门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11月底,德化县煤矿改制小组开展了上门催还和司法催讨行动,这一行动,来自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的“提醒”和督促。

据介绍,在德化县煤矿改制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县检察院民行科围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这一课题进行调研,深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和工商管理部门了解情况,走访了50多家企业。调研发现,一部分债务人的名称、地址已经变更,一些债权时限即将到期,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未采取相应救济手段。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1年11月22日,县检察院向煤矿改制工作小组发出检察建议书,并附上债权情况表,敦促职能部门及时向债务人催还欠款,“救活”诉讼时效。

这份检察建议书引起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煤矿改制小组对每一笔债权逐一梳理,采取重新确认债权、签订还款协议等途径保卫国有资产。该公司领导亲自带队上门做催收,对一些想逃避或不想确权的债务人,由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止12月20日,该县煤矿改制前的498万债权得以确认,国有资产陆续回收。

民行检察关乎大众民生。“让无助者有助,给无助者法治的力量,让困难群体感受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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