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参合人员诊疗费仅需支付1.5元 - 憨鼠网

· 颜金国 许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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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8-06
作者
颜金国 许苍松

参保参合人员诊疗费仅需支付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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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已经联合制定出台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政策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

我省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

政策还规定,我省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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