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参合人员诊疗费仅需支付1.5元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1-08-04
- 作者
- 赖劲松
参保参合人员诊疗费仅需支付1.5元

昨日,省物价局对外发布消息称,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已经联合制定出台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值得关注的是,我省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也就是说群众看病每次只要交纳1.5元的现金就可以了。
收费标准每人次9元以内
我省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
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此外,我省还规定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参保参合群众个人支付仅1.5元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我省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具体来说,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四项费用进行合并,并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其目的是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而减少的合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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