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开庭审理第一人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1-06-01
- 作者
- 黄圣灿 涂泽南
醉驾开庭审理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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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酒后驾车发生自行摔倒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成为我县醉驾开庭审理第一人。
被告人陈某1974年出生,家住龙浔镇高阳村。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的二轮摩托车,至县龙浔镇浔东南路程田寺格路口处发生自行摔倒的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470.78毫克,已严重超标,应认定为醉酒驾驶。
【同期声 被告人 陈某:原来不知道,家里没电视也没看报纸,现在知道了,以后再也不敢喝酒驾车了。】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天,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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