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扩大医保覆盖面 县级以下城镇职工可入医保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1-04-24
- 作者
- 薛辉
闽扩大医保覆盖面 县级以下城镇职工可入医保

为妥善解决我省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底前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入医保
根据通知,各设区市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省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进行认定。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明确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医保范围
各地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上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按照一次性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标准缴费,缴费资金采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个人、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补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时间点和筹资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财政对已出台文件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另文下达)。
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由当地通过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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