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契税滞纳金通知 - 憨鼠网
关键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0-08-12
- 作者
- 德化县地方税务局
县地税局:契税滞纳金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征收机关自去年改由地税局征收以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一些土地交易应纳契税至今未缴,同时逾期缴纳契税也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妥善处理好逾期缴纳契税问题,实现契税征收职能的平稳过渡,我局于2010年4月8日在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德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分别张贴“温馨提示”,要求纳税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清应缴未缴税款。鉴于目前还有部份纳税人尚不清楚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现重申:对以前土地交易应缴未缴的契税,在2010年8月31日前缴纳的,滞纳金暂缓征收,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德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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