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 憨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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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2-07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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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文明县城建设,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通告。

一、浔南路、龙鹏街、兴南街、塔雁街、宝美街、浔北路、浔东路、隆中路、瓷都大道、湖前路路段每天从7:00至20:00禁止大型货车、大型客车、客运中巴(公交车除外)、农用车、手扶拖拉机通行。

二、高峰期即上午7:40至8:l0,中午11:10至ll:50,浔南路、浔北路、德新街、隆中路、瓷都大道、湖前路路段禁止小型货车、人力客运、货运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禁行时间路段内通行,须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理通行证。遇有抢险、救灾和紧急救护的车辆,现场执勤民警应予放行并协助疏导。

四、严禁机动车在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严禁在城区使用喇叭唤人,严禁摩托车私自加装音响设备。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禁在城区随意停放车辆。

(一)出租汽车在城区主干道临时停靠的,必须按指定位置停靠,车轮距机动车道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做到即停即走。

(二)需在浔南路、浔北路、浔东路、德新街、隆中路、瓷都大道、湖前路路段机动车道临时停放车辆的,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线内停放,城区其它街道在不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只允许小型汽车临时停放,停放时应紧靠路沿。严禁在消防通道、学校路口、交叉路口、弯道、窄道、陡坡等路段停放车辆。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做到停放有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挖掘道路、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宣传表演等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通告由德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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